按摩店強迫推銷精油課程解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往按摩店消費,店家推銷精油套餐,說明一個月2,500元、分24期付款,可無限次數前往按摩。當事人原本一直拒絕,但業者持續推銷,最終在難以拒絕的情況下不小心同意簽約。事後後悔,詢問是否可以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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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在按摩店遭持續施壓推銷而簽訂之課程契約,是否構成訪問交易或強迫締約?
  • 消費者在七日鑑賞期內得否無條件解除契約?
  • 超過七日後是否仍有解約途徑?
  • 業者持續施壓推銷之行為是否涉及違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消費者在按摩店內遭業者持續施壓推銷,最終在難以脫身之情況下同意簽約。此種情形在法律上有兩個可能的救濟途徑:一為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解除權,二為民法因受脅迫或不當施壓之意思表示瑕疵撤銷權。

就訪問交易而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所謂「訪問交易」包含業者於固定場所以外之地點,或業者邀請消費者至非消費者原欲前往之場所所為之交易。本案消費者前往按摩店原係消費按摩服務,並非有意購買精油課程,業者於按摩進行中推銷課程並施壓,此種情形與訪問交易之精神相符,消費者應享有七日解除權。

若業者於簽約時未依規定告知消費者有七日解除權之權利,或未交付符合規定之書面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解除契約期間自消費者知悉有解除權時起算,不受七日之限制,消費者仍得行使解除權。

就意思表示瑕疵而言,若業者係以持續施壓、不允許消費者離開等方式強迫消費者同意,此種情形下消費者之意思表示係在不自由之狀態下所為,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所定之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消費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契約自始無效。惟撤銷權之行使需在知悉脅迫情事後一年內或訂約後十年內為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在按摩店遭持續施壓推銷而簽訂之課程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規定,享有七日解除權。若業者未告知解除權,解除權期間延長。消費者應立即以書面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已付款項。

  1. 立即(最遲於簽約後七日內)以書面(存證信函或親送並取得收據之書面)通知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訪問交易解除權,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已付款項。
  2. 同時通知分期付款之金融機構(若已申辦分期),說明已解除服務契約,要求暫停扣款。
  3. 若業者拒絕解約,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
  4. 保留所有與業者之對話紀錄、簽約過程之相關證據,作為日後主張受施壓之依據。
  5. 若業者聲稱消費者已超過七日鑑賞期,可主張業者未依規定告知解除權,解除期間尚未起算。
  6. 若業者持續干擾或拒絕退費,可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7. 日後進入任何店家消費,如遭施壓推銷,應立即明確表示不同意並離開,避免在施壓環境下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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