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教練課退費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111年11月購買某健身房24堂教練課程,嗣因身體因素及工作時間限制無法繼續前往運動,遂向健身房申請退費。惟健身房以逐月分配堂數之機制為由,主張當事人剩餘之12堂課已因逐月分配而視同使用完畢,拒絕辦理退費。當事人對此處理方式感到不合理,希望瞭解尚餘之12堂課費用能否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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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健身房以「逐月分配堂數」機制將未使用之課程視為已消耗,該條款是否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而無效?
  • 消費者因身體健康因素無法繼續使用教練課程,是否得依法提前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
  •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退費時得扣除之費用上限為何?
  • 當事人購買教練課至今已逾相當時間,是否影響其退費請求權之行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件核心爭議在於健身房以「逐月分配堂數」機制拒絕退費之正當性。依教育部體育署公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於消費者終止契約後一定期限內退還未使用服務之費用,僅得扣除已提供服務之對價及合理之行政費用(通常不超過未使用餘額之一定比例)。健身房以逐月分配方式將消費者未實際使用之堂數逕行計為已消耗,此作法明顯違反上述定型化契約規範。

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契約中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不得記載事項記載於契約中者,其約定無效。換言之,即便健身房契約中載有「逐月分配、逾期未使用視同放棄」等條款,若該條款違反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即為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消上字第8號判決即揭示,健身房業者不得以自訂之不合理條款限制消費者之法定退費權利。

就消費者因身體因素終止契約之權利而言,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明定,消費者因罹患重大疾病或身體健康因素無法繼續使用服務者,得檢具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拒絕。退費金額應以實際未使用堂數之單價計算,扣除合理手續費後退還消費者。依實務見解,手續費不得超過未使用餘額之百分之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參照)。

至於購買時間已逾相當期間是否影響退費權,消費者之終止契約權係法定權利,不因時間經過而喪失。但消費者宜儘速行使,避免因業者結束營業等因素致退費困難。本件當事人尚有12堂課未使用,業者應按比例退還該12堂課之費用,扣除合理手續費後退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健身房以逐月分配堂數為由將未使用課程視為已消耗之作法,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該條款應屬無效。消費者因身體因素得終止契約,業者應退還12堂未使用課程之費用,僅得扣除合理手續費。

  1. 取得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因身體健康因素不適合進行高強度運動訓練,作為終止契約之依據。
  2.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健身房正式通知終止教練課程契約,並附上醫療證明,要求退還12堂未使用課程之費用。
  3. 計算應退金額:以總價除以24堂得出單堂價格,乘以未使用之12堂,扣除不超過百分之十之手續費後即為應退金額。
  4. 若健身房仍拒絕退費,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引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權利。
  5. 保留購買契約、付款證明、與健身房溝通之書面紀錄(含LINE對話截圖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6. 若協商及調解均未果,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請求退還未使用堂數之費用及遲延利息。
  7. 未來購買類似課程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確認退費機制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避免簽訂不合理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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