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貸款公司違約金與合約效力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遭感情詐騙而急需資金,在慌張之下與某代辦貸款公司簽約委託辦理貸款,合約期限為30日。嗣後當事人報案並欲取消委託,代辦公司卻以合約條款威脅須支付高達15%之違約金(以最高申請額度75萬計算)。第一階段核貸失敗後,代辦公司仍要求繼續申辦其他銀行貸款,並指示當事人隱瞞有代辦公司介入之事實。當事人擔憂合約逾期後是否仍有違約責任,並質疑代辦公司之假商品貸等行為是否違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辦貸款合約已逾30日期限,當事人是否仍受合約拘束而負有違約責任?
  • 合約中以最高申請額度75萬元計算15%違約金之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得主張無效或酌減?
  • 代辦公司要求當事人向銀行隱瞞有代辦介入,是否違反金管會相關規定?此違法行為是否影響合約效力?
  • 代辦公司以假商品貸名義辦理貸款之行為,是否涉及刑事詐欺或違反銀行法?
  • 當事人於遭感情詐騙之急迫狀態下簽約,是否得依民法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合約期限問題,本件合約明定效期為30日(自簽約日起算),合約屆期後若雙方未另行合意展延,原合約即告失效。代辦公司於合約期限屆滿後仍要求當事人配合辦理第二階段貸款,其請求已無合約依據。即便代辦公司主張違約,亦應以合約有效期間內之情事為限,合約屆期後之事項不在違約範疇內。

就違約金條款之效力而言,合約約定以申請額度之15%計算違約金,且以最高額度75萬元為計算基礎,此違約金高達112,500元,與代辦公司實際付出之成本顯不相當。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又依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亦揭示,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酌定。本件代辦公司實際僅進行初步送件,尚未產生重大費用支出,主張75萬元之15%違約金顯然過高。

再者,代辦公司要求當事人向銀行隱瞞有代辦介入之事實,此舉違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相關規範。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依第72條,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亦為無效。代辦公司利用假商品貸名義辦理貸款,涉嫌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得就此部分向檢察機關提出告發。

此外,當事人係因遭感情詐騙後處於急迫狀態下簽訂本合約,依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當事人得據此向法院聲請撤銷該合約或減輕違約金之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辦合約已逾30日期限而失效,代辦公司於期限後之請求無合約依據。縱認合約期間內有違約情事,其違約金條款亦因顯失公平而得主張酌減或無效。代辦公司要求隱瞞銀行及以假商品貸名義辦理貸款之行為涉嫌違法。

  1. 立即停止與代辦公司之一切配合,不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或簽署文件,並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終止委任關係。
  2. 保留所有與代辦公司之對話紀錄、合約書、付款紀錄等證據,以備日後訴訟攻防之用。
  3. 就代辦公司以假商品貸名義辦理貸款及要求隱瞞銀行之行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檢察機關提出檢舉或告發。
  4. 若代辦公司提起違約金訴訟,可依民法第252條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並依民法第74條主張因急迫狀態簽約得撤銷。
  5. 就既有之假商品貸債務,向融資公司主張該貸款係因詐欺而成立,蒐集相關證據以備爭執債務效力。
  6.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還已繳付之不合理費用。
  7.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就整體債務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研議是否需要聲請債務清理或協商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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