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路上遭某美容業者員工以發贈品為由攔入店內,經體驗做臉服務後,在業者持續推銷下以零卡分期方式簽訂美容課程,前後合計每月須支付6,000元、分24期繳納。當事人使用數次後認為服務不符需求,其中一項耳燭服務更造成耳部不適,遂要求退費但遭業者以超過一個月為由拒絕。當事人希望瞭解是否仍有解約退費之可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於路邊被攔入店內消費,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訪問交易」,得適用七日猶豫期解約?
- 業者以零卡分期方式簽約,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關於特種買賣之規範?業者有無告知解約權利之義務?
- 已使用部分課程後,消費者是否仍得主張解約並要求部分退費?
- 耳燭服務造成身體不適,業者是否應負服務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
- 業者以「產品已拆封不能退款」為由拒絕退費,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及通訊交易之七日解約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 — 訪問交易業者之告知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之效力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359條 — 買賣瑕疵擔保之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安全義務
四、法律分析
本件首應審酌當事人遭路邊攔截進入店內消費之情形,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定之「訪問交易」。依實務見解,所謂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行為。當事人係在路上被以發贈品為由攔入店內,消費行為並非出於自主前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釋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消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此種在街頭攔人誘入店內之行銷模式,得認定為訪問交易之態樣。
若認定為訪問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然而,本件當事人已使用數次服務且距簽約已逾數月,是否仍得主張解約權?關鍵在於消保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3項之規定:業者未以書面告知消費者有七日解約權利者,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知悉其得解約之日起算。若業者從未以書面告知解約權利,則猶豫期可能尚未起算,消費者仍得主張解約。
另就耳燭服務造成身體不適之部分,依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應確保符合專業水準之安全性,若服務致生損害,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業者提供之服務有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至於業者主張「產品已拆封不能退款」,若該條款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保法第12條,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消費者不受該條款之拘束。
就已使用部分課程之退費計算,實務上通常按比例扣除已使用部分之費用後退還餘額。業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之法定解約權,亦不得收取不合比例之手續費或違約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遭路邊攔入店內消費之情形,極可能構成訪問交易,若業者未曾書面告知七日解約權,猶豫期間可能尚未起算,消費者仍可主張解約退費。已使用部分按比例扣除後,其餘款項應予退還。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主張依消保法第19條行使解約權,並明確載明業者未告知解約權利之事實。
- 同時向零卡分期之融資公司發函通知解約事宜,請求暫停扣款,避免持續付費擴大損失。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申請調解協商退費事宜。
- 就耳燭服務造成耳部不適之部分,保留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作為主張服務瑕疵之證據。
- 蒐集簽約當日情境證據,如業者店內未張貼解約告知、未交付契約書面等,以佐證訪問交易之認定。
-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依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得於住所地法院起訴,減輕訴訟負擔。
- 未來遇類似推銷情形,切勿當場簽約付款,應要求攜回契約審閱後再決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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