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幫買方代購演唱會門票,代購前已告知買方開演前五天才能取票,買方同意後完成交易。事後買方以家裡缺錢為由要求退款,並以「家人在銀行可凍結你的帳戶」及「家人在警局可去報警」等威脅方式要求代購方退款。當事人詢問:此一威脅行為是否有刑責?代購所受之購票損失由誰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購方已依約執行代購,買方事後反悔退款,代購方是否有任何刑事責任?
- 買方以「可凍結帳戶」、「可報警」等方式威脅要求退款,是否構成恐嚇罪?
- 因買方違約(拒絕取票或付款)所造成之代購損失,應由誰承擔?
- 代購方應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代購方是否有刑事責任之問題,答案明確為否。代購方依約代購門票,並事先告知買方開演前五天才能取票,買方亦已同意此條件,交易由雙方合意完成。代購方誠實履行委任義務,並無任何欺詐或不法行為,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
反之,買方之行為值得關注。買方以「家人在銀行可凍結你的帳戶」、「家人在警局可去報警」之方式威脅代購方退款,此種以加害財產(凍結帳戶)或以不實刑事手段相威脅要求對方為一定行為之舉,若足以使代購方心生畏懼,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需特別指出,以「去報警」相威脅,若係就正當事由行使報警權利,不構成恐嚇;但若係以不實事由或脅迫方式要求對方退款,則可能構成恐嚇。
就損失賠償之問題,代購關係之法律性質係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買方委任代購方購票,代購方依約代購後,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完成交易(付清款項或取票),構成受任人委任事務完成後,委任人拒絕給付之違約。代購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已購入之門票款項),得依民法第226條或侵權行為第184條,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就帳戶凍結之威脅而言,銀行帳戶凍結係由司法機關或檢察官依法院裁定為之,並非銀行員工或警察可任意為之。買方以此相威脅,顯屬虛張聲勢,代購方無須因此恐慌或妥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購方依約代購門票,並無任何刑事責任;買方以威脅方式要求退款之行為可能構成恐嚇罪;因買方違約所造成之購票損失,代購方得依法向買方請求賠償。
- 截圖並保全所有與買方之對話紀錄,包含買方之威脅訊息及最初同意代購之溝通紀錄,作為日後報案及訴訟之證據。
- 若買方之威脅訊息已使代購方心生畏懼,可向轄區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告發買方涉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書面(訊息或存證信函)通知買方,說明代購已依約完成,要求買方依合意完成交易(付款取票),否則將追究違約損失。
- 若買方確實拒絕完成交易,代購方所受之購票損失,得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84條或第226條請求買方賠償。
- 無須因買方稱「可凍結帳戶」或「可報警」之威脅而恐慌,此類威脅在法律上無法任意實現,代購方係依約行事,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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