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業者遷址無法履約刁難退費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SPA水療中心,以優惠方案購買兩組共15堂課程(含加贈一堂)合計24,000元,業者強調在地長久經營。當月使用兩堂,隔月即收到業者遷店通知,新址偏離市中心,造成消費不便,且原水療中心之三溫暖烤箱、蒸氣室、澡堂等設施於遷店後一概全無。消費者提出退費要求,業者邀請使用第三次課程再協商,結果業者冷嘲熱諷表示優惠方案太好,被動處理退費,數週後提出退費方案:以14加1堂共15堂課程24,000元之合約,扣除已使用3堂之定價費用(每堂以定價計),僅退還6,810元,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詢問如何申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遷址且設施大幅縮減,是否構成服務給付之重大瑕疵或不完全給付?
  • 業者以定價計算已使用堂數後扣除之退費計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 消費者得主張之正確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 消費者應透過何種管道申訴以爭取合理退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業者遷址後,原有設施(三溫暖烤箱、蒸氣室、澡堂)一概全無,服務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消費者購買SPA水療課程時,原水療中心所提供之全套設施係其締約之重要考量,業者以「在地長久經營」為由招攬消費者購買大量課程,卻在消費者使用不久後即遷址,且新址之服務水準遠不及原址,此已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即服務之給付存有重大瑕疵,致消費者無法達到其締約目的(享受完整水療設施服務)。

就業者之退費計算方式而言,業者以定價(而非消費者實際支付之優惠單價)計算已使用堂數後予以扣除,此計算方式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消費者以24,000元購買15堂課程,平均每堂實付1,600元;若以3堂計算,消費者僅享用3,000元(含合理優惠比例計算)之服務。業者以定價(每堂可能高達3,000至4,000元以上)扣除3堂後僅退6,810元,顯然藉由「以定價重新計算」之手段大幅壓低退費金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此一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計算方式應認定為無效。正確之退費計算,應以消費者實際支付之總額,按比例計算已使用與未使用堂數之費用,退還未使用部分之比例金額。本案應退金額約為:24,000元 × (12堂/15堂) = 19,200元(扣除已使用3堂之比例費用)。

此外,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告之「美容美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於退費時不得以優惠折扣計算方式損害消費者之退費權利,退費應按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之比例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遷址且設施大幅縮減構成不完全給付,消費者有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契約退費;業者以定價重新計算扣除之退費方式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正確退費應按消費者實際支付之比例計算,消費者應可取回遠高於6,810元之退費。

  1. 整理並保全所有購買憑證、付款紀錄、業者遷址通知及雙方溝通紀錄,作為申訴及訴訟之依據。
  2. 以書面(LINE訊息或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業者,以遷址後設施重大缺失為由,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要求按比例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以實際支付金額計算)。
  3. 明確告知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美容美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業者以定價重新計算之退費方式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不得採用。
  4.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說明業者遷址後服務大幅縮減之事實及不合理之退費計算,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
  5.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主張退費金額應為已付總額按未使用堂數比例計算之金額。
  6. 調解不成時,持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小額或簡易訴訟,業者以定價扣除之不合理退費計算,法院通常會支持依比例退費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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