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以以車換車之方式,向新北林口之中古車業者購買一台2015年份要價81萬元之Q50。交車後發現底盤有不正常之嚴重生鏽及鏽蝕剝落,車輛雖持有SAVE認證書,但原廠告知此鏽蝕非正常現象,須整個更換。車商推託為正常現象,並反指當事人之舊車為重大事故車,要求補繳五萬元,更將當事人舊車上架出售。當事人欲解約,車商僅接受退還舊車,不同意退回Q50。另,業務以低利率(3.5%)為由促成貸款,但實際向裕融對保時未告知利率,貸款後計算實際利率約6%,業務以推託之詞拒絕說明。此外,車商在臉書公開發文稱當事人是「爭議人物」、「騙子」,並揚言「上半年什麼事都不幹專門釘你」。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中古車底盤嚴重鏽蝕是否構成物之瑕疵,消費者能否解約退車?
- 貸款利率3.5%與實際6%之差距,是否構成詐欺或不實廣告?
- 車商在臉書稱當事人為騙子並揚言報復,是否構成毀謗及恐嚇罪?
- 車商反指舊車為事故車並要求補繳五萬,是否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解約退車之問題,中古車底盤嚴重鏽蝕且鏽蝕剝落,原廠告知非正常現象須整個更換,此已構成民法第354條之物之瑕疵——即車輛存有減損其價值之瑕疵,且該瑕疵顯然不符合消費者購買時可合理期待之品質。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車商持有SAVE認證書卻仍有如此嚴重之鏽蝕,更可能構成以不實資訊誘導消費者購買,而有詐欺取財之嫌疑。
就貸款利率問題,業務明確告知利率為3.5%,當事人有影片為證,實際利率卻達6%,差距顯著。此一不實陳述已影響消費者締約意願,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公平交易法上之不實廣告,消費者得依此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或請求損害賠償。
就毀謗及恐嚇問題,車商在臉書公開稱當事人是「爭議人物」、「騙子」,此為以文字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散布)。揚言「上半年什麼事都不幹專門釘你」,已使人心生畏懼,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此兩項罪名均可告訴(刑事告訴),並可另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車商反指當事人舊車為事故車並要求補繳五萬元,此一主張若無法舉出客觀鑑定報告為證,即屬無據。且車商已將當事人舊車上架出售,若確為事故車,車商對第三方買家亦有揭露義務,前後矛盾顯示此主張係在刁難消費者而非實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有充分法律依據主張解約退車(物之瑕疵)、貸款利率不實(詐欺或不實廣告),並可就車商之毀謗及恐嚇行為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
- 保全業務告知3.5%利率之影片、與車商及裕融之所有往來文件及訊息,作為各項主張之證據。
- 委請原廠出具底盤鏽蝕之檢驗報告,作為物之瑕疵之客觀證明。
- 截圖保全車商在臉書之毀謗及恐嚇發文,立即向轄區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及第305條恐嚇罪)。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車商主張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要求解除契約,退還Q50並返還當事人舊車及價金。
- 就貸款利率不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並向裕融公司正式提出異議,要求按承諾之3.5%利率重新計算。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解約退車事宜。
- 全案情節複雜,強烈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尤其是同時涉及民事解約、刑事告訴及貸款爭議之多面向案件。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