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用詞是否違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食品業,欲於食品品名、產品說明或廣告文案中使用「保健」二字,例如將產品命名為「私密保健機能飲」。當事人擔憂此用語是否違反現行食品相關法規之規範,因而提出疑問。本案涉及食品標示及廣告用語之合法性問題,以及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之區分標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一般食品於品名、說明或廣告中使用「保健」用語,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
  • 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食品,使用「保健」二字是否構成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所禁止之保健功效宣稱?
  • 「保健」一詞是否當然等同於「宣稱保健功效」?其認定標準為何?
  • 若違反相關規定,業者可能面臨何種行政處罰或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同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明定,食品非依該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亦不得宣稱具有保健功效。所謂「保健功效」,係指經科學實證,足以產生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而非僅屬維持健康之一般用語。

實務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食品廣告用語之認定,係以整體表達所傳達之訊息為判斷基準。依衛福部發布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基準」,若食品品名或廣告中使用「保健」等詞彙,使消費者產生該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印象,即可能被認定為違規。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84號判決亦指出,食品廣告是否涉及保健功效之宣稱,應就整體文義及一般消費者之認知綜合判斷。

就本案而言,「私密保健機能飲」之品名同時使用「保健」與「機能」兩個具有功效暗示之詞彙,極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涉及保健功效之宣稱。若該產品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則可能同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違反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亦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建議業者於使用食品相關用語前,先向地方衛生局或食藥署確認用語之合法性,以免受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一般食品,於品名、說明或廣告中使用「保健」一詞,極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業者將面臨行政罰鍰之處分。建議業者審慎評估產品用語,避免使用涉及保健功效暗示之詞彙。

  1. 立即檢視現有產品品名、包裝說明及廣告文案,確認是否含有「保健」「機能」等可能涉及功效宣稱之用語。
  2. 向地方衛生局或食藥署提出用語諮詢,取得正式函覆確認用語之合法性。
  3. 參考衛福部公布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基準」,作為用語審查依據。
  4. 若確有保健功效之科學實證,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向衛福部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取得合法使用保健功效宣稱之資格。
  5. 將產品品名改為不涉及功效暗示之中性用語,例如以「私密呵護飲品」等替代「私密保健機能飲」。
  6. 建立內部廣告用語審查機制,於產品上市前委託專業律師審閱行銷文案。
  7. 諮詢食品法規專業律師,針對整體產品行銷策略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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