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保健」兩個字可以使用在食品說明中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食品業者,欲於產品說明文字中加入「保健」二字以描述產品用途。當事人擔心在食品說明書或外包裝文字中使用「保健」一詞,可能觸犯食品相關法規而受到裁罰。本案核心問題在於一般食品之產品說明文字中,「保健」用語之使用限制與法律風險評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食品「說明」與食品「品名」或「廣告」中使用「保健」用語,在法律上是否有不同之認定標準?
  • 食品說明中使用「保健」二字,是否當然構成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禁止之「宣稱保健功效」?
  • 主管機關對於食品說明中涉及功效暗示之用語,實務上之裁罰標準為何?
  • 業者如何在合法範圍內描述食品之營養或用途特性?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食品說明中使用「保健」二字之合法性,應分別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兩個面向加以分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此處所稱之「標示」,依同法第3條第11款,包含食品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文字、圖畫或記號,故產品說明亦在規範範圍之內。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食品非依該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亦不得標示或廣告其具有保健功效。所謂「保健功效」依同法第2條第2項,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決指出,判斷是否涉及保健功效宣稱,應以「一般消費者之通常認知」為基準,若整體文義足使消費者認為該食品具有特定健康效益,即屬違規。

惟須注意,並非所有含有「保健」字樣之文字均當然構成違規。若「保健」係作為產品類別之描述性用語(例如「保健食品專區」作為通路分類用語),而非對特定產品功效之宣稱,則法律評價可能不同。然而在產品說明中直接使用「保健」來描述該食品之功能或用途,則被認定為功效宣稱之風險極高。業者若欲在合法範圍內描述產品特性,建議使用「營養補給」「調整體質」等衛福部公告之可使用通用詞句,避免直接使用「保健」一詞。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一般食品於產品說明中使用「保健」二字,有極高風險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建議業者避免在食品說明中使用「保健」一詞,改以衛福部核准之通用詞句替代。

  1. 檢視產品現有說明文字,將「保健」一詞替換為衛福部公告之合法通用詞句,如「營養補給」「健康維持」等。
  2. 參閱衛福部食藥署公布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基準」,了解可使用與不可使用之詞句清單。
  3. 於產品上市前,將完整之產品說明文字送交地方衛生局預先審查,取得書面確認。
  4. 如確需宣稱保健功效,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5. 建立食品標示及廣告之內部合規審查流程,避免因個別員工之用語不慎而遭裁罰。
  6. 委託具有食品法規專業之律師定期審閱產品標示及行銷文案,確保持續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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