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教練退費糾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1年10月以朋友A七折轉售之48堂健身課(原價800元/堂,48堂38,400元,七折為26,880元,實際支付26,800元,先付5,000元訂金,餘款21,800元全額繳清)。課程中教練多次臨時取消,第二次反應後教練承諾改善但仍持續臨時取消。當事人告知僅能上至三月底(剩7堂),且已預約完成,教練答應完成課堂。然而3月9日教練通知因身體原因轉為家中工作,詢問是否退費,並承諾本周結算通知。遲遲未結算,當事人3月19日致電詢問,確認剩餘堂數:當事人7堂、友人B 6堂,共13堂。以購買價比例計算(26,800/48=558元/堂),應退7,254元。但教練主張未上滿48堂不能用優惠價,重新計算後僅退900元。雙方無任何書面合約,亦無退費規則約定。

問題:(1)教練是否有觸犯法律?(2)教練提出退費時提到可繼續上課之選項,是否有引導退費嫌疑?(3)自由教練是否符合消基會申訴對象?(4)消基會調解是去法院調解還是鄉鎮調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教練多次臨時取消課程及最終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授課,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 退費金額應以原購買比例(558元/堂)計算,還是教練主張之重新計價方式計算?
  • 教練主張「未上滿48堂不能用優惠價」之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 自由(個人)教練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範疇及消基會申訴對象?
  • 消費爭議調解應透過何種機制進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議為退費金額之計算方式。教練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退費,係因其給付不能(民法第226條),即教練無法繼續履行提供課程之義務,此責任在教練,不在消費者。因此,退費應依原購買比例計算,即以實際支付金額26,800元除以48堂,得每堂約558元,剩餘13堂應退還7,254元。

關於教練主張「未上滿48堂不能用優惠價」,此論點之問題在於:課程無法上完之原因係教練自身之給付不能,而非消費者之選擇。若消費者係自願中途放棄,此論點尚有討論空間;但本案係教練主動宣告無法繼續授課,依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不能將自身違約之不利後果轉嫁給消費者,因此教練之退費計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據。

關於問題一(教練是否觸犯法律),多次臨時取消課程構成民事上之給付遲延(民法第231條),最終無法繼續授課構成給付不能(民法第226條),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若教練故意拖延退費或拒不退費,可能涉及詐欺或侵占之刑事問題,但目前案情尚未達此程度。

關於問題二(引導退費嫌疑),教練在提出退費時同時提到可繼續上課,此作法形式上給予選擇,不必然構成「引導退費」。然而,若教練實際上已無法繼續提供課程,卻仍提出「可繼續上課」之選項以誘導消費者選擇退費並接受不利條件,此可能構成不誠信之行為。

關於問題三(自由教練是否符合消基會申訴對象),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將「企業經營者」定義為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包含個人。自由教練若以提供健身服務為業(即使非公司組織),仍屬消費者保護法之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申請調解。

關於問題四(調解機制),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之消費爭議調解,係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而非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消費者亦可選擇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民事調解,兩者均為訴訟外解決機制,消費者可依自身需求選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教練因給付不能主動提出退費,應依原購買比例退還(約7,254元),而非以教練片面重新計算之方式(僅退900元)。教練之計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據,消費者有充分理由拒絕並尋求法律救濟。

  1. 以書面(通訊軟體截圖保存)告知教練,依原購買比例(26,800元÷48堂×13堂)計算,應退還7,254元,並說明教練「未上滿48堂不能用優惠價」之計算依據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
  2. 保留所有與教練之通訊紀錄,包括教練多次臨時取消課程之訊息、教練主動提出退費及承諾結算之訊息,以及雙方對退費金額之爭議紀錄。
  3. 蒐集友人A之相關資料,包括當初購課之交易紀錄及轉售之相關資料,以完整還原購課費用。
  4. 向居住地或教練服務地之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說明教練給付不能卻以不合理方式計算退費之情形。
  5. 申訴後若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申請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此程序免費且具一定效力。
  6. 調解不成立時,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爭議金額7,254元屬小額訴訟範圍),訴訟費用較低且程序較簡便。
  7. 友人B同樣受到損害,可考慮一同申訴或共同委任律師處理,以共同主張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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