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療程解約退款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110年購買美容療程套組三堂贈送一堂,共付24,000元。當下施作一堂課程後,因疫情及家庭因素無法前往,提出退款申請。店家表示:已施作之療程費用須以原價(而非套組優惠價)扣除,再扣除10%手續費後退款。然而,當當事人前往辦理退款時,店家又告知因以信用卡刷卡,僅能退刷至原卡,若無法原卡退刷則只能更換其他療程,且當時店家並未事先告知此一限制,僅說再提供退款帳戶即可。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原價而非套組優惠比例計算已使用療程費用,是否合法?
  • 業者收取10%手續費,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 業者事後主張退款須退刷原卡,若無法退刷則只能更換療程,是否違法?
  • 業者未事先告知退款方式限制,此一限制是否對消費者有拘束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為美容療程套組解約時,業者計算退款金額及退款方式之合法性。依行政院公告之「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於消費者解約時,應依消費者實際支付之總價按比例計算已使用服務之費用,並退還剩餘比例之款項,業者不得以售價原價計算已使用費用,否則將嚴重侵害消費者之退款權利。

本案消費者購買套組為3堂送1堂共4堂,支付24,000元,實際使用1堂,應退還3/4(即18,000元),或依套組計算每堂實際費用(24,000÷4=6,000元/堂),已使用1堂為6,000元,應退還18,000元。若業者以原價(假設每堂原價8,000元)扣除1堂費用,則扣除8,000元,僅退還16,000元,此差額即屬對消費者之不當扣款。

關於10%手續費,依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手續費或違約金,此類費用若在定型化契約中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屬無效條款。

至於退款方式,業者事後主張只能退刷原卡,若無法退刷則只能換療程,此一限制並未在消費者決定退款前告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提供消費者審閱之合理期間,事後增加之限制條件對消費者不生效力。業者不得以無法原卡退刷為由拒絕退款或強迫消費者更換療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原價計算已使用療程費用、收取手續費、事後限制退款方式等行為,均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有權要求按套組優惠比例退款,且退款方式應依消費者合理要求辦理。

  1. 蒐集保存付款收據、合約書、與業者之對話紀錄(包括業者說「提供退款帳戶即可」之紀錄)。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方式正式向業者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按套組比例計算退款,退還18,000元(或按實際套組比例計算),不得收取手續費,且退款應以轉帳方式辦理。
  3.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相關公告。
  4. 向地方政府申請消費爭議調解,請調解委員協助釐清退款金額之計算方式。
  5. 如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業者退還差額及不當收取之手續費。
  6. 日後購買美容療程時,務必確認合約中有明確之退款條款及計算方式,並以刷卡以外之方式付款,以避免退款限制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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