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向對方訂購商品並首次取貨。第二次時因金額過高,明確告知對方無法購買,對方表示只需在4月底前湊齊款項取貨付款,當事人回覆「只能盡力湊錢」,對方回覆「安排同地址讓你加油」,但當事人不知對方所謂「安排地址」即代表出貨。最終當事人確實無法湊齊款項,未前往取貨。事後,對方以「Linkleters律師事務所法務專員」名義發送訊息,聲稱當事人「惡意訂購不履行取貨」,威脅將採取法律行動、申請財產保全、要求賠償50萬及承擔律師費,並要求24小時內處理。隔日又發送「起訴函件」恐嚇訊息。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已告知無法購買,雙方是否已成立有效之買賣契約?
- 對方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送之恐嚇訊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當事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訂購不履行取貨」?
- 對方以「起訴函件」恐嚇,若為虛假,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要問題為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本案當事人已明確告知對方金額太多無法購買,對方雖表示「讓你加油」,但「安排同地址」之表達含糊,且在當事人未明確同意取貨的前提下,難以認定雙方就第二批商品之買賣已達成合意。因此,對方在未獲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出貨,此風險應由對方自行承擔,不得要求當事人負擔取貨義務。
關於對方以「Linkleters律師事務所」名義發送之訊息,此類訊息為典型的詐騙或恐嚇手法,具有以下特徵:(1)正式律師函通常以郵政送達,而非通訊軟體傳送;(2)訊息內容使用「國際減重改善部門」等不合理措辭;(3)訴訟程序不會在訊息中發送「起訴函件」;(4)訊息中威脅「把個人資料全部納入法庭失信名單系統跟隨一生」,此在台灣法律中並不存在此種系統。此類訊息極可能係詐騙集團之恐嚇手法,目的在於逼迫受害者付款或採取不必要之行動。
若對方確實以威脅方式要求當事人支付不法利益,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此外,若對方係假冒律師事務所或法務人員,亦可能涉及其他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保存所有相關訊息紀錄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未明確同意第二次訂購,不負取貨義務;對方發送之律師恐嚇訊息為詐騙手法,無法律效力,當事人應報警處理而非屈從對方要求。
- 立即截圖保存對方發送之所有恐嚇訊息及對話紀錄,包括當時告知無法購買的訊息、對方回覆「安排同地址」的訊息,以及後來的恐嚇訊息。
- 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及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對對方提出告訴,並提供所有訊息截圖。
- 不要理會、不要回覆,更不要依恐嚇訊息之要求匯款或提供個人資料。
- 可向法務部調查站或165反詐騙專線舉報,協助調查是否為詐騙集團。
- 若對方真的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性極低),在法庭上據實陳述已告知無法購買之事實,並提供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主張買賣契約未成立。
- 日後進行網路購物或私下交易時,確保雙方均有明確之書面確認,避免含糊不清之口頭承諾造成糾紛。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