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09年6月購買美容商品,透過仲信與裕富兩間融資公司以每月6000元、36期方式分期付款,繳了一半期數後,業者以話術轉移分期架構,重新從36期起算,並繼續以話術要求簽新的分期。當事人三年後才取得合約,根本未獲審閱期。業者還在第一次到訪時要求當場拆封產品,並以此主張商品已開封不得退費,拒絕終止合約;業者並以原價計算剩餘課程,要求消費者倒貼公司。當事人實際接受之課程遠低於已繳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合約未給予審閱期,該定型化合約條款之效力為何?
- 業者以話術誘使重新簽訂分期合約,是否構成詐欺或不當得利?
- 業者要求當場拆封產品後以此拒絕退費,此做法是否合法?
- 消費者能否依已實施課程比例主張按比例終止合約並退款?
- 業者以原價計算要求消費者倒貼,是否屬顯失公平之條款?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合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 — 定型化合約中不得記載之條款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買賣七日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項重要消費者保護法律問題。首先,合約三年後才給消費者,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所定之審閱期間規定(至少五日)。依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解釋,未給予審閱期之定型化合約條款,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亦即對消費者不利之條款,消費者可主張不受拘束。
其次,業者以話術誘使消費者重新簽訂分期合約,重新起算36期,此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消費者得依法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使新簽之合約自始失效。若業者明知話術具有誤導性,此亦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
再者,業者要求當場拆封產品後以此主張不得退費,此做法係以不當手段阻卻消費者行使退費權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定型化合約中不得記載使消費者拋棄法律上之解除權或撤回權之條款,此種強迫拆封之行為本身亦屬違反消費者保護精神之欺罔手段。
就按比例退款之問題,美容服務課程性質上屬繼續性契約,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54條以下之規定解除契約,或依誠信原則主張按已履行比例計算剩餘費用之退還。業者以「原價計算」要求消費者倒貼,此條款明顯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屬無效,法院實務上通常依消費者實際接受服務之比例計算退款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未給予審閱期、以話術誘使重新簽約、強迫拆封商品及以原價計算拒絕退款,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之規定。消費者得主張定型化合約不利條款不生效力,並依已實施課程比例請求退還未履行部分之費用。
- 蒐集所有相關文件,包含合約、繳款紀錄、雙方通訊記錄及課程實施紀錄。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美容公司及融資公司同時表示終止契約,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審閱期未給予及條款顯失公平。
- 計算已實施課程與總課程之比例,主張按比例退還未實施課程之費用。
- 就重新簽約部分,考慮以書面向業者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 向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請求調解。
- 向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調查業者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 若調解不成,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不利條款無效及退還溢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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