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交友軟體上與一名女性認識,對方稱有聯誼社活動可以參加,參加需要一些費用。當事人在太傻而未細看合約的情況下簽署,事後才發現合約金額高達86,000元,且為期兩年。當事人當下後悔,隨即表示要解約。合約書上記載支付20%違約金,並載有七天鑑賞期可終止合約。然而業者告知:因服務已開通,解除合約需繳交約47,000元之違約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聯誼社服務合約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七日解除權?解除是否需支付任何費用?
- 業者要求47,000元違約金(約合約總額55%),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 合約記載20%違約金,業者卻要求約55%,此差異如何處理?
- 此案是否涉及詐騙(透過交友軟體誘騙加入高額合約)?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買賣及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顯失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 — 定型化契約應給予合理審閱期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罪
四、法律分析
就七日解除權部分,聯誼社提供之繼續性服務,若透過通訊方式(交友軟體)招攬或屬訪問推銷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解除時無須說明理由,更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違約金。業者要求在七日鑑賞期內解約仍須繳交47,000元之說法,顯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規定。業者以「服務已開通」為由要求違約金,此理由不足以排除消費者之法定七日解除權。
就違約金金額之合法性,即便超過七日解除期間,合約所載之20%違約金與業者實際要求之47,000元(約55%)有顯著落差。就合約所載20%而言,約為17,200元(86,000×20%)。業者要求47,000元已逾合約明文規定,且無論如何,此一違約金金額是否與業者實際損失相當,仍有爭議空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若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無效。超過合約明文規定之違約金要求,更無法律依據。
就詐騙認定,本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之人介紹加入高額聯誼社,屬近年常見之「假交友真詐騙」手法。若當事人係被誤導或在不知情下簽署合約,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詐欺撤銷意思表示,或依民法第88條主張錯誤而撤銷。撤銷後合約自始無效,業者應返還已支付之任何款項,且消費者無需支付任何違約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依法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解除期間內無須支付任何違約金。業者要求之47,000元違約金不具法律依據。此案亦具詐騙特徵,消費者可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在七日鑑賞期內,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平台訊息)通知業者行使七日解除權,明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合約,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 拒絕支付業者要求之任何違約金,並告知業者七日解除期間不得收取費用之法律規定。
- 保留所有交友軟體對話、聯誼社推薦對話及合約書等相關文件。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說明業者違反七日解除權規定。
- 若案情疑似詐騙(介紹人與業者有利益勾結),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以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
- 若業者持續騷擾追索違約金,諮詢律師評估進一步法律措施。
- 日後收到高額服務合約,務必先仔細閱讀後再簽署,並索取充足審閱期間。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