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幾個月前透過Instagram向健身教練購買產品,以無卡分期分六期,每隔兩個月寄來一次商品,共三次。目前已支付四個月分期(每月4,272元,共17,088元),僅收到第一次商品(價值4,272×2=8,544元),第二、三次商品尚未收到。當事人向業者提出退還剩餘兩次商品及已超繳之貨款(合計希望退回四個月款項),業者稱因是無卡分期所以不能退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主張無卡分期不能退貨,此說法是否於法有據?
- 消費者對於尚未收到之第二、三次商品,是否可拒絕繼續付款並要求退還溢繳金額?
- 已支付但尚未收到商品之款項(8,544元),應如何向業者追討?
- 如何向業者及無卡分期公司主張終止合約?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七日解除權合理例外
- 民法第254條 — 給付遲延解除契約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
四、法律分析
業者主張「無卡分期不能退貨」之說法,於法無據。付款方式(無卡分期)與退貨退款權利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前者係消費者與無卡分期公司之借貸關係,後者係消費者與賣家(業者)之買賣合約關係。業者不得以付款方式為由剝奪消費者之法定退貨權利。
本案透過Instagram進行交易,屬通訊交易之範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行使解除權。惟本案已超過數月,七日解除期間已過。然而,就尚未收到之第二、三次商品而言,業者尚未履行交貨義務,消費者對於未收到之商品,依民法第254條,在業者遲延給付情形下,消費者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業者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得解除契約。此外,消費者已支付但業者尚未交付商品之款項(第三、四個月分期款,扣除已收一次商品之對應金額),業者構成不當得利,消費者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
就如何向業者及無卡分期公司主張,消費者應:(1)以書面通知業者,就未收到之第二、三次商品定期催告交付,逾期解除合約並要求退還相應款項;(2)通知無卡分期公司,告知原買賣合約就未交付部分已解除,要求停止後續扣款,並退還業者尚未履行交付義務對應之已扣款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無卡分期不能退貨之說法無法律依據。消費者就未收到之商品有權拒絕繼續付款並要求退還已超繳之款項,無卡分期付款方式不影響此項法律權利。
- 以書面(訊息截圖存證)向業者主張:就第二、三次尚未收到之商品,請業者於合理期限(如七日)內交付,逾期將解除合約。
- 同時通知無卡分期公司,告知買賣合約爭議,要求暫停後續扣款,並提供相關說明。
- 計算已支付款項與已收到商品價值之差額,作為向業者追討之退款金額。
- 業者逾期未交付時,以書面正式解除未交付部分之合約,並要求退還相應款項。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若金額較小,考慮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追討已支付但未收到商品對應之款項。
- 日後網購勿輕易接受無卡分期,優先使用可申請爭議款項之信用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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