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美容產品解約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2023年6月6日在台東光南購物時,被服務員邀請填寫問卷,進而被說服接受臉部清潔體驗,美容師於體驗過程中推銷服務,稱每月只要幾千元即可免費無限次做臉。簽約時美容師僅要求當事人簽名,合約其他資料均由美容師代為填寫,當事人未能詳讀合約內容即被收回。做完臉後美容師才告知係分36期付款,當事人才意識到受騙感,且被要求購買產品並當場拆封。2023年6月6日下午四點左右,當事人回電告知想取消合約,但業者要求等到6月11日才能辦理解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美容院內推銷並簽約,是否屬訪問交易或特定場所之交易,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日解除權?
  • 合約由美容師代為填寫、消費者僅簽名,合約效力如何?
  • 合約內容未事先充分告知,是否影響契約之成立或條款之效力?
  • 業者要求等到特定日期才能解約,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 已購買之產品當場拆封,是否影響退貨之可能性?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美容服務契約之合法成立與消費者之解除權。首先,本案消費者係在購物場所被服務員主動邀請填問卷後,進入特定場所(美容院)接受服務,並在服務過程中被推銷簽約,此種交易方式屬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訪問交易或特定場所交易,消費者依法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關於合約由美容師代為填寫之問題,此為嚴重的程序瑕疵。定型化契約應由消費者閱讀並自主確認內容後簽署,由業者代填並立即收回,導致消費者根本未有機會了解合約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業者代填合約後立即收回,消費者無法保存合約副本,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合約副本應交付消費者之要求,此一程序瑕疵可能導致解除期間之起算點產生爭議,對消費者更為有利。

業者在體驗做臉結束後才告知係36期分期付款,屬於對重要交易條件(付款方式及期數)之故意隱瞞,消費者在簽約前對此毫不知情。此種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消費者得以受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進而主張合約自始無效。

業者要求消費者等到6月11日才能辦理解約,此要求違法。消費者依法行使七日解除權,不以業者同意為要件,業者不得設定任何前提條件或限制消費者行使解除權之時間。消費者只要於七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業者即生解除效力,無須等待業者指定之日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訪問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解除權,且合約由業者代填、重要條款事先未告知,均為有利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無須等到業者指定日期,應立即行使解除權。

  1. 立即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向業者通知解除契約,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無須等到業者指定的6月11日。
  2. 確認簽約日期,若仍在七日解除期間內,應立即行使;若已超過七日,可改以詐欺為由(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
  3. 要求業者提供合約副本,確認合約內容及自己之簽名,保留相關通訊記錄。
  4. 就已拆封之產品,以業者未告知分期條款構成詐欺為由,主張退還產品並退款。
  5. 若業者拒絕解約,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說明業者以代填合約方式隱瞞重要條款。
  6. 申訴無效時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必要時提起小額訴訟,請求確認合約無效並返還已付款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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