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以吳宗憲為廣告之紅黎果膠瘦身產品,依指示加入LINE蘇珊帳號,業者一再要求購買後,聲稱2023年5月底取貨可加入比賽贏得獎金。取貨後業者又要求購買數萬元產品,當事人表示沒錢不想參加比賽,業者立即態度大變,要求將之前所謂「幫當事人抵扣的金額」還給她,表示當事人有欠款,否則要讓法律部對當事人提告。當事人始終未曾向業者借款,亦未同意任何墊款,所有購買均係基於業者之推銷話術進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廣告誘騙、逐步加碼購買之方式,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業者單方主張之「抵扣金額」是否構成消費者之法律債務?
- 消費者可否拒絕繼續購買及追回已付款項?
- 業者以「法律部提告」威脅消費者,是否構成恐嚇?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業者之行為模式完全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業者以名人廣告吸引消費者,透過LINE以「比賽獎金」、「抵扣優惠」等虛假承諾,誘使消費者陸續購買,形成「本以為這樣就OK了,沒想到又說...」的連環加碼套路。此種系統性欺騙手法,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持續交付財物,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要件。
業者所謂之「抵扣金額」,係業者單方製造之虛假說詞。消費者從未向業者借款,業者亦未就任何墊款向消費者明確說明並取得同意。業者事後主張此為消費者之欠款,此說法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債務之發生需有明確之法律事實基礎(如消費借貸契約),業者無法提出任何消費者同意借款之證據。
業者以「法律部提告」威脅消費者並要求繼續購買或還款,此行為可能另外構成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即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消費者拒絕業者之恐嚇完全正當,業者以此威脅反而是業者自己的法律風險。
本案透過LINE進行之購買,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七日解除權。消費者對已購買之商品,可主張以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請求業者返還已付款項,業者應依不當得利規定(民法第179條)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業者行為高度符合詐欺及恐嚇取財特徵,消費者從未同意借款,業者之欠款主張毫無法律依據。消費者應積極透過刑事報案途徑追究,並追回已付款項。
- 立即保留所有LINE對話記錄、付款紀錄(匯款單據、轉帳截圖),作為報案及訴訟之證據。
- 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以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取財罪報案,提供業者LINE帳號及相關帳戶資料。
- 以書面聲明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引用民法第92條),要求業者返還全部已付款項。
- 拒絕業者任何繼續付款或取貨之要求,業者之威脅提告不具法律效力。
- 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管會(若涉及金融機構)或NCC(若涉及電信)申訴,擴大管道施壓。
- 若業者帳戶可查明,透過165反詐騙專線尋求帳戶凍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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