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疑似假冒黃金商品可以解約不取貨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臉書看到推銷黃金之廣告,因感覺價格優惠而訂購。訂購後查閱網路評論,發現有人指稱該商品為假貨;當事人進一步查詢,找到與廣告賣家同名之實體店家,向其詢問後確認廣告商並非該店家,疑似假冒。因此當事人決定不取貨、不付款。然賣家隨即威脅稱,若明天之前不回覆信息且不前往取貨,將報警並認定為「惡意訂購」。當事人詢問訂購後發現是假的,是否一定要取貨付款,以及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訂購後發現商品疑似為假冒商品,消費者是否有義務取貨付款?
  • 賣家揚言「惡意訂購報警」,此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 若賣家係以假冒合法店家之方式詐騙,消費者得為何種法律主張?
  • 消費者應如何積極保護自身並舉報疑似詐騙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消費者取貨義務部分,網路訂購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本案消費者尚未取貨,更未付款,七日期間尚未起算,消費者無論如何均得行使解除權,無須取貨付款。此外,若賣家確係假冒合法店家,消費者係因受詐欺而為訂購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得撤銷該意思表示,契約自始無效,消費者自無任何取貨付款之義務。

就賣家「惡意訂購報警」之威脅,此說法完全缺乏法律依據。消費者訂購後依法行使解除權,或因發現賣家商品疑似為假冒而不取貨,均屬合法之消費者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惡意訂購」並非法律上之罪名,警方不會因此對消費者採取任何行動。賣家之威脅性言論反而可能構成恐嚇,消費者應保存此類訊息作為證據。

就賣家可能之違法行為,若賣家確實假冒他人合法店家進行廣告宣傳,可能同時涉及:(一)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詐術使消費者誤認為合法店家而訂購);(二)商標法(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三)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消費者反而是潛在之被害人,應主動舉報,而非被賣家之威脅所嚇倒。

就原合法店家之立場,當事人已向原合法店家查證,確認廣告商係假冒者。原合法店家亦可能遭受名譽及商業損害,消費者可告知原合法店家此一狀況,由其與消費者共同向警方舉報假冒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無義務向疑似假冒之賣家取貨付款,賣家之「惡意訂購報警」威脅毫無法律依據。消費者應行使解除權並主動向警方舉報疑似詐騙之假冒店家。

  1. 以書面(臉書訊息)通知賣家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權,解除訂購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2. 截圖保存廣告內容、與賣家之對話紀錄,以及賣家揚言報警之威脅訊息。
  3. 保存向原合法店家查詢並確認假冒之相關對話或文件,作為賣家係假冒者之證據。
  4. 向警察局或165反詐騙專線舉報疑似假冒詐騙,提供所有相關証據,避免其他消費者受害。
  5. 告知原合法店家其名義遭人假冒,請其協助向警方報案及採取法律行動。
  6.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不實廣告,並向臉書平台檢舉可疑廣告帳號。
  7. 絕對不取貨、不付款,亦無須理會賣家之後續威脅。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