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拖遲退款租屋糾紛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一家從中部南下高雄租屋,支付一個月房租及仲介費,簽約後發現房屋有多項問題(電燈閃爍電流異響、浴室喇叭鎖損壞等),請求房東修繕,房東僅更換燈具,拒絕其他修繕。房東自行提出解約,但拒絕補貼仲介費及搬家費,僅退還押金。退屋當日房東帶里長前來,對方言行激烈,強制要求太太簽署自行書寫之文件並錄影,房東當場給付一萬元,扣押五千元聲稱6月3日去結清,此後完全封鎖太太之聯絡方式,拒不履行承諾之後續款項。當事人除押金問題外,尚有往返中部之交通住宿費、仲介費及兩次搬家費用之損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自行提出解約,是否應賠償承租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仲介費、搬家費等)?
  • 退屋時在強制情況下簽署之文件,法律效力如何?
  • 房東扣押押金餘款且封鎖聯絡,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承租人得請求賠償之損失範圍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房東自行提出解約之法律責任部分,依民法第429條,出租人有保持租賃物適於使用收益之狀態之義務。房屋存在電燈閃爍、電流異響及門鎖損壞等問題,房東拒絕完整修繕,已違反其修繕義務。在此情況下,房東自行提出解約,係因其本身違約所致,承租人因此遭受之損失(包含往返交通費、汽旅費用、仲介費、搬家費等),均屬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之範疇,房東應負賠償責任。

就強制簽署文件之法律效力,在里長見證下,房東一方言行激烈並強制要求簽署文件,若係以強暴、脅迫方式使承租人簽署,依民法第93條,受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承租人得以書面向房東聲明撤銷在強制情況下所簽署之文件,並主張該文件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

就押金扣押問題,房東承諾6月3日結清之五千元及後續未履行之款項,已形成債務。房東事後封鎖承租人之聯絡方式,構成惡意不履行債務之行為。承租人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房東支付承諾之款項及損害賠償。

就可請求賠償之損失範圍,包含:(一)仲介費;(二)往返中部之交通費(租車費);(三)往返住宿費(汽旅費用);(四)兩次搬家費用;(五)因請假而遭扣之薪資損失。以上均屬可主張之損害,但需有相應之單據或證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因自身違反修繕義務而提出解約,應賠償承租人之全部合理損失。強制簽署之文件可撤銷。承租人應積極保存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款項。

  1. 立即整理並保存所有費用單據:租車收據、汽旅收據、仲介費收據、搬家費單據、請假扣薪證明等。
  2. 保存與房東之所有通訊紀錄,包含修繕要求、解約協議及房東承諾給付之相關訊息。
  3. 若有錄製退屋當天之影音紀錄,妥善保存;或向目擊者取得書面證詞。
  4.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聲明撤銷在強制情況下所簽署之退屋文件,並明確列明各項損失請求賠償之金額。
  5. 以存證信函向房東催告,限期(如10日內)支付承諾款項及損害賠償,否則提起訴訟。
  6. 若房東仍不回應,向各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 金額若在10萬元以下,可提起小額訴訟;超過10萬元則提起簡易訴訟或通常程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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