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消費者於前一年以一萬四千元之價格購買一組遊戲帳號,賣家當時聲稱該帳號為一手帳號。消費者使用該帳號約半年後,突然發現無法登入。經聯繫賣家後,賣家改口稱帳號綁定之電子信箱為其友人所有,要求消費者自行與該友人聯繫處理,惟該友人不予理會。消費者再度要求賣家提供帳號復原所需之相關資料,賣家至今仍未提供,甚至將消費者封鎖。消費者於使用該帳號期間亦有儲值消費,欲瞭解能否一併求償,以及至警局報案時應提告何種罪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出售遊戲帳號後透過綁定信箱找回帳號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賣家謊稱帳號為一手帳號,是否構成詐術之施用?
- 買家除購買帳號之價金外,使用期間所儲值之金額能否一併請求賠償?
- 遊戲帳號作為虛擬財產,其法律性質及交易保障為何?
- 買家至警局報案時應提告何種罪名?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責任而言,本案賣家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本案中,賣家向買家謊稱帳號為一手帳號,隱瞞帳號綁定之電子信箱為第三人所有之事實,使買家誤信而以一萬四千元購買。若能證明賣家於出售時即有日後找回帳號之意圖,則其自始即以詐術使買家交付財物,構成詐欺取財罪。
此外,賣家(或其友人)在帳號已出售予買家後,透過綁定信箱變更密碼取回帳號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及第359條(無故取得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蓋帳號出售後,使用權已移轉予買家,賣家或其友人未經買家同意擅自取回帳號,即屬無故入侵及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
就民事損害賠償而言,買家得請求之範圍不僅限於購買帳號之價金一萬四千元,尚包括買家於使用帳號期間所儲值之金額。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買家因信賴帳號之合法使用而進行儲值,該等儲值因帳號被找回而全數喪失,屬於買家所受之損害,賣家應一併負賠償責任。
惟須注意,遊戲帳號買賣可能違反遊戲服務條款,遊戲公司通常禁止帳號移轉。然此僅涉及遊戲公司與玩家間之契約關係,不影響買賣雙方間之民事法律關係,更不能據此免除賣家之刑事責任。買家仍得依法向賣家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謊稱一手帳號並於出售後找回帳號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買家得請求退還購買價金及儲值金額之全部損害賠償。
- 立即整理並保留所有證據,包括: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尤其是賣家聲稱一手帳號之訊息)、轉帳或付款證明、帳號無法登入之截圖、賣家封鎖買家之截圖等。
- 蒐集遊戲內儲值之相關紀錄,包括儲值金額、時間、交易明細等,可向遊戲公司客服申請調閱相關紀錄。
- 至警察局報案提告,建議提告罪名包括: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 報案時提供賣家之聯絡資訊(通訊軟體帳號、電話號碼、銀行帳號等),以利警方追查賣家身分。
- 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賣家賠償購買帳號之價金一萬四千元及儲值金額之全部損失。
- 可同時向遊戲公司反映帳號被盜取之情形,提供購買及使用之相關證明,請求遊戲公司協助調查或凍結該帳號。
- 日後購買遊戲帳號應謹慎評估風險,要求賣家提供帳號註冊信箱之完整移轉,並透過有保障機制之交易平台進行,保留完整之交易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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