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課程貸款對保前可以反悔解約嗎?解約需要手續費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消費者於夜市逛街時遭美容業者攔截推銷,在業者不斷勸說下購買體驗課程,隨後又被說服購買為期三年之正式課程。約一年後,業者再度向該消費者推薦價格更高之課程方案,並建議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貸款期間可能長達七年,且貸款金額中一部分將用於結清舊課程之兩年貸款餘額。消費者目前尚未收到銀行貸款相關資訊,亦尚未進行對保程序,惟擔心此筆貸款超出自身經濟負擔能力,欲取消新課程並繼續原有舊課程。消費者另詢問解約是否會被收取手續費,以及應以何種方式辦理解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在銀行貸款尚未對保之情形下,是否有權取消新課程契約?
  • 美容課程之購買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訪問交易」,而適用七日猶豫期之規定?
  • 業者未事先告知解約手續費,事後是否仍得向消費者收取?
  • 消費者應以何種方式及程序辦理解約?
  • 新舊課程契約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取消新約是否影響舊約之繼續履行?
三、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前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消費者在銀行貸款尚未對保前反悔之問題,需先釐清貸款契約與美容課程契約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銀行貸款契約須經對保程序後始正式成立,消費者尚未對保即表示貸款契約尚未成立,消費者自無依該貸款契約履行之義務。然而,美容課程契約本身可能已於消費者簽署時成立,兩者應分別論斷。

就美容課程契約之解除而言,需視該交易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本案中消費者係於夜市遭業者攔截推銷,初次交易可能構成訪問交易,惟後續於店內進行之課程升級則需視具體情形認定。若消費者係在業者營業場所內簽訂新課程契約,是否仍屬訪問交易,需考量消費者是否係受業者主動邀約而至店內,以及消費者是否有充分之考慮時間等因素。

即便不適用訪問交易之七日解除權,消費者仍可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依行政院公告之「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僅得就已提供服務部分請求報酬,不得請求全部費用或收取不合理之違約金。業者未於簽約前告知解約手續費之存在,此種事後始主張之費用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如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可能無效。

關於新舊課程契約之關係,若新課程係以結清舊課程貸款為前提而簽訂,在新課程契約解除後,舊課程契約之效力原則上不受影響,消費者仍得繼續履行舊課程。惟須注意,若業者已將舊課程貸款以新貸款結清,則可能涉及債務更替之問題,消費者應先確認舊貸款是否已被結清,以釐清各方之權利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銀行貸款尚未對保,貸款契約尚未成立,消費者無需就該貸款負擔義務。美容課程契約部分,消費者依法得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取不合理之手續費或違約金。

  1. 立即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向美容業者表達解除或終止新課程契約之意思表示,明確載明不同意辦理銀行貸款。
  2. 存證信函中應載明消費者之姓名、聯絡方式、契約編號、購買日期、解約日期及解約理由,並保留寄送回執。
  3. 在銀行方面,若已填寫任何貸款申請文件,應立即聯繫銀行表達撤回申請之意思,並確認申請是否已被受理。
  4. 若業者主張收取手續費或違約金,可主張該條款未事先告知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屬無效。
  5. 確認舊課程契約之貸款是否已被結清或變更,若尚未變更,可要求繼續依原契約條件履行舊課程。
  6. 若與業者協商未果,可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消費爭議調解。
  7. 日後簽訂任何課程或貸款契約前,應審慎評估自身經濟能力,避免在現場壓力下倉促簽約,並保留至少七日之考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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