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展場上受業者招攬,業者宣稱只要填寫問卷即可獲得贈品。當事人填寫後領取贈品並已拆封使用。事後發現業者提供的單據上載有附帶條件,載明若三個月內未配合業者到府推銷,則須將贈品全新歸還。當事人擔心此舉是否構成詐欺,以及日後是否會被要求付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填問卷送贈品為名義吸引消費者,卻暗藏須配合到府推銷之條件,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
- 該附帶條件之條款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中之不公平條款?其效力如何?
- 贈品已拆封使用,業者是否仍得要求消費者「全新歸還」或支付費用?
- 此種交易模式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之訪問交易,消費者有無解除權?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詐欺罪之構成而言,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須具備「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等要件。本案業者以「填問卷送贈品」為號召吸引消費者,若業者於贈送當時完全未提及任何附帶條件,僅事後以單據上之細小字體條款主張消費者須配合到府推銷,此種資訊不對稱之行銷手法,雖有誤導之嫌,但要構成刑事詐欺罪,須證明業者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且施用詐術。實務上,此類行銷糾紛多定性為民事爭議,較難直接成立詐欺罪。
其次,就附帶條件之效力而言,業者於單據上片面加註之條件,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業者以免費贈品為誘因,卻暗藏須接受到府推銷之對價條件,且未於贈送時明確充分告知,此種條款在資訊揭露不充分之情形下,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再者,贈品已由消費者拆封使用,業者要求「全新歸還」在客觀上已不可能。即便該附帶條件有效(假設業者已充分告知),消費者亦僅負歸還贈品之義務,而非支付費用。業者不得以贈品已非全新為由,轉而要求消費者支付贈品之價金或其他費用,否則即逾越原約定之範圍。
此外,若業者嗣後安排到府推銷,該推銷行為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訪問交易」。消費者因訪問交易所為之購買,依同法第19條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因此,即使消費者配合到府推銷而購買商品,仍得於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填問卷送贈品為名暗藏推銷條件,該附帶條款因未充分告知且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應屬無效。消費者無須歸還已使用之贈品,亦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 保留業者提供之所有單據、問卷、贈品包裝及相關文件,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若業者來電或到府推銷,可明確拒絕,無須配合。若已因推銷而購買商品,依法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 若業者持續騷擾要求歸還贈品或支付費用,可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 撥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專線1950諮詢,瞭解自身權益。
- 若業者以訴訟威脅,不必過度恐慌。依前述法律分析,該附帶條件之效力有重大疑義,消費者勝訴機率較高。
- 日後參加展場活動時,在簽署任何文件前應仔細閱讀全部條款內容,避免在不知情下承諾附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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