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櫃訂做快完工時被惡意追加費用,未簽名的單據需要付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家具展下定訂做系統櫃,雙方議定費用並由業者開立收據,載明訂金、尾款金額及交貨日期,惟未另訂書面合約。施工接近完工時,業者遲遲不補正現場缺失,反而提出一張追加費用單據,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清運費用及因修改櫃體尺寸所生之工程款,追加金額高達十二萬元。然而,櫃體尺寸修改係因設計師自行量測錯誤所致,現場廢棄板材亦為業者施工所遺留之廢料,且原收據並未載明不含清運費。消費者從未同意該等追加費用,亦未在追加單據上簽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消費者簽名同意之追加費用單據,是否對消費者具有法律拘束力?
  • 因設計師量測錯誤導致之修改工程費用,應由何方負擔?
  • 施工廢料清運費用之歸屬,在原約定未排除之情形下如何認定?
  • 業者遲延補正缺失,消費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民法第494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民法第495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法律關係為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契約之報酬應依雙方約定為準。本案雙方已於家具展議定費用並開立收據載明金額,該收據即為雙方合意之報酬依據。業者事後片面提出之追加費用單據,未經消費者簽名同意,不構成契約變更之合意,對消費者不生拘束力。

就追加項目分析:第一,櫃體尺寸修改之工程款,係因設計師量測錯誤所致。設計師為業者之履行輔助人,其量測錯誤屬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所生之修正費用依民法第495條應由承攬人自行負擔,不得轉嫁予消費者。第二,施工廢料清運費用部分,原收據並未約定消費者須另行負擔清運費,且施工所生之廢棄板材為業者施工過程之產物,依一般承攬契約之交易慣例及附隨義務,施工現場之清潔復原屬承攬人之義務範圍,不應額外收費。

再者,業者完工在即卻遲遲不補正現場缺失,反而以追加費用作為條件要脅消費者付款,此行為已構成承攬瑕疵之給付不完全。消費者得依民法第493條定相當期限催告業者修補瑕疵,若業者逾期不修補,消費者得依同法第494條請求減少報酬,或依第495條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若雙方之約定屬於定型化契約,業者單方面追加之條款若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屬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消費者簽名同意之追加費用單據不具拘束力,設計師錯誤所致之修改費用及施工廢料清運費應由業者自行負擔,消費者得拒絕支付。

  1. 保留原收據、追加費用單據、現場施工照片、與業者之所有對話紀錄(含通訊軟體訊息),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明確拒絕追加費用,並定相當期限催告業者補正現場缺失、完成驗收。
  3. 若業者拒不補正缺失,消費者得主張減少報酬,從尾款中扣除瑕疵修補所需之費用。
  4. 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5. 若調解不成,可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請求業者完成工作或賠償損害。
  6. 日後進行大型訂製工程,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工程範圍、報酬總額、付款條件、變更追加之同意程序及清運責任歸屬,以避免類似糾紛。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