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消費者前往一家設計培訓機構,在業務人員積極推銷下,一時衝動以現金繳納約十萬元購買三堂設計課程。消費者回家後隨即感到後悔,認為價格過高且已有其他進修課程,當天深夜即向業者顧問表示要退費。然而隔日一早業者即致電消費者,以「這不是你想學的嗎」、「學了三個月會給案子做」等話術試圖挽留,最終又讓消費者簽署了一份課程轉換或讓與之合約申請書。消費者對能否順利退費感到困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購買補習班課程後,是否享有法定退費權利?退費標準為何?
- 消費者當天即表示退費,業者隔日以話術說服並再簽署合約,該新合約是否有效?
- 補習班之定型化契約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條款?是否依法無效?
- 消費者以現金繳費,退費時是否有額外困難?
三、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訂定之退費標準,通常規定開課前可全額退費,開課後依比例退費。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補習班課程之退費權利,依各地方政府所訂定之短期補習班退費標準(例如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消費者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業者應退還全部費用。本案消費者係於購買課程當天深夜即表示退費,若尚未開始上課,依法應可要求全額退費。即使課程已開始,依退費標準仍可依上課比例申請部分退費。
其次,關於後續簽署之課程轉換合約,消費者已於當晚明確表示退費意思,隔日業者以電話話術誘導消費者改簽課程轉換合約,此過程涉及幾個法律問題:第一,業者是否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至少三十日);第二,消費者在業者持續施壓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第三,該課程轉換合約之實質內容是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若業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得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再者,就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補習班課程契約屬定型化契約,其條款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依消保法第12條為無效。業者以話術在消費者已明確表達退費意願後,仍誘導消費者簽署新合約以規避退費義務,此做法有違誠信原則。且消費者係以現金一次繳納全額,業者應依法辦理退費,不得以課程轉換取代消費者之退費請求。
此外,若業者之推銷行為構成利用消費者一時衝動或無經驗之情形,消費者亦可依民法第74條主張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於開課前即表示退費,依補習班退費標準應可全額退費。後續因業者話術所簽之轉換合約,可主張未給予審閱期間或顯失公平而不生效力。
-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正式向補習班提出退費申請,載明依短期補習班退費標準請求全額退還課程費用。
- 主張後續所簽署之課程轉換合約,因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消保法第11條之1)而不構成契約內容,或因顯失公平(消保法第12條)而無效。
- 保留所有繳費收據、合約文件、與業者顧問之對話紀錄(含當晚表示退費之訊息)作為證據。
- 若業者拒絕退費,可向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申訴,主管機關可對違規補習班進行裁罰。
- 亦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消費爭議調解。
- 建議日後面對高額課程推銷時,堅持先行回家考慮,切勿當場繳納現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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