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仲介越南結婚付款後仲介消失如何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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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熟人介紹,委託某婚姻仲介辦理越南相親事宜。初期仲介尚有安排辦件及赴越南相親行程,前後共二次但均未成功,當事人陸續以現金支付約二十五萬元並持有對方親筆簽名之收據。後因仲介態度消極,當事人要求暫停並結算合理退費,仲介卻自此失聯。該仲介係以某外籍看護仲介公司名義從事婚姻媒合業務,惟該公司否認其行為,聲稱屬個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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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與仲介間之法律關係為何?是委任契約或居間契約?
  • 仲介失聯後,當事人得否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未執行部分之費用?
  • 仲介以公司名義招攬業務,公司是否應負表見代理或僱用人之連帶責任?
  • 雖未簽訂書面合約,持有現金收據是否足以證明付款事實及雙方之法律關係?
  • 若仲介涉及詐欺,當事人得否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委託仲介辦理越南婚姻相親事宜,其法律性質兼具委任契約與居間契約之特質。就安排辦件、行程規劃等事務性工作部分,屬於民法第528條委任契約之範疇;就介紹對象、促成婚姻部分,則屬第565條居間契約。無論定性為何,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已向仲介表示暫停並要求結算退費,委任關係即因終止而消滅,仲介應就未提供服務部分返還相應費用。

就公司責任問題,仲介以某外籍看護仲介公司之名義對外招攬婚姻媒合業務,即便公司否認,若當事人係因信賴仲介具有公司代理權而與其交易,得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規定,主張公司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外,若仲介確為公司之受僱人,公司亦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指出,即便公司否認僱傭關係,若客觀上行為人係執行與公司業務相關之事務,法院仍可能認定僱用人責任之存在。

關於證據面,雖未簽訂書面合約,但持有仲介親筆簽名之現金收據已足以證明付款事實。配合通訊紀錄、相親行程之相關證明(如出入境紀錄、機票等),足以建構完整之舉證。若仲介自始即無辦理婚姻媒合之真意而收取鉅額費用後消失,其行為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得終止委任關係並請求返還未執行部分之費用。仲介以公司名義從事業務,公司可能依表見代理或僱用人責任負連帶責任。持有親筆收據可作為有力付款證據。

  1. 以存證信函同時寄送仲介本人及其任職之仲介公司,正式終止委任關係並請求於期限內返還未執行部分之費用。
  2. 蒐集整理所有證據:收據正本、通訊紀錄、出入境紀錄、相關機票及訂房紀錄、介紹人之證詞等。
  3. 向仲介公司所在地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主張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4. 至住所轄區派出所或地檢署對仲介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
  5. 委任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以不當得利及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向仲介及公司求償。
  6. 查詢該仲介公司是否具有合法之婚姻媒合許可,若無則另向主管機關檢舉違法經營。
  7. 日後委託婚姻仲介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服務內容、費用明細及退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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