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八月初開始在某電腦補習班上課,期間先後遭三位不同老師以話術要求升級課程。當事人每次均表達對學習成果及費用負擔之擔憂,惟仍被說服升級,月繳費用從三千餘元逐步增加至六千餘元。至十月初,當事人明確表示無力負擔並要求取消全部課程,補習班卻告知須支付違約金並以原價買下課程,金額高達十二萬餘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補習班多次以話術促使消費者升級課程,是否構成不當推銷或影響消費者意思表示之自由?
- 補習班要求以原價購買課程作為違約金,是否違反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消費者取消課程時,合理之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 消費者得否主張撤銷升級課程之意思表示?
- 補習班之退費條款是否屬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252條 — 違約金過高之酌減
- 民法第74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法律行為得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之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電腦補習班屬於短期補習班,其與消費者間之契約應適用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該規範,補習班之退費標準有明確規定:開課前消費者得全額退費;已開課但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逾全期三分之一但未逾二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一;逾全期二分之一者,不予退費。補習班不得另行約定高於此標準之違約金或扣款。
本案補習班要求消費者以原價十二萬餘元購買課程作為取消之代價,顯然超出上述退費標準之規範,該約定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該違反部分無效。此外,補習班安排三位老師輪番以話術促使消費者升級課程,明知消費者已表達經濟困難仍持續施壓,此種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74條所稱乘人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消費者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撤銷升級課程之意思表示。
實務上,臺灣各地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此類補習班退費案件,多依據前述退費標準命補習班退還應退款項。最高行政法院亦多次揭示,補習班之退費約定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消費者應儘速向消保官申訴,爭取按實際上課比例計算合理退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習班要求以原價購買課程作為違約金之約定違法無效。消費者應依短期補習班退費標準計算退費金額,無須支付十二萬元之違約金。升級課程部分亦得主張撤銷。
-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通知補習班終止全部課程契約,並保留發送紀錄。
- 明確援引「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退費標準,要求依法計算退費。
- 蒐集所有繳費紀錄、課程升級紀錄及與老師之對話紀錄,作為不當推銷之證據。
- 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撥打1950),請求協助調解退費事宜。
- 同時向教育局檢舉該補習班之不當推銷行為。
- 若調解不成,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 在爭議處理期間,暫停後續繳費,並以書面告知補習班暫停繳費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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