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報名某美容協會之美容乙級課程,採分期付款方式繳費,目前尚未繳納任何款項(第一期款項預定於12月1日扣款)。當事人因故欲退費,惟商家(授課老師)拒絕退款,表示該優惠課程依協會規定退費須扣除15%行政費,且當初已告知優惠課程無法退費僅能轉課程。然當事人表示報名時並未聽聞此項限制。商家另稱若取消分期訂單,協會會於12月25日將款項匯至當事人私人帳戶後再要求一次繳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商家主張當初已告知「優惠課程無法退費僅能轉課程」,若無書面證據,該口頭告知是否對消費者產生拘束力?
- 尚未開始繳納分期款項之情況下,消費者是否享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 退費扣除15%行政費之約定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 商家要求取消分期後改為一次繳清之處理方式是否合理?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
- 民法第247條之1 — 附合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須釐清課程報名契約之性質。若該課程係透過網路、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招攬並簽約,則屬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若非屬通訊交易,則須視契約內容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判斷退費條件。
就「優惠課程無法退費」之約定而言,依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習班不得約定消費者放棄終止契約之權利。縱使本案之美容課程非屬一般短期補習班,但此類完全排除消費者退費權利之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應屬無效。商家主張當初口頭告知之退費限制,若未經消費者簽署書面同意或載明於契約書中,難以對消費者產生拘束力。
關於扣除15%行政費之約定,須視實際產生之行政成本是否合理,若該比例過高且與實際損失顯不相當,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不合理。此外,當事人尚未繳納任何款項,商家實際上尚未受有損害,退費之爭議應更有利於消費者。至於商家要求取消分期後一次繳清之處理方式,顯然與退費目的矛盾,消費者無須配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尚未繳納任何費用,且完全排除退費權利之條款顯失公平,消費者應有權解除契約。商家以口頭告知為由拒絕退費,在無書面證據之情形下難以成立。
-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向商家表明解除契約之意思,保留寄送證明。
- 同步聯繫分期付款平台,告知欲取消訂單並停止扣款,避免款項被扣繳。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撥打1950專線)提出申訴,請求介入協調。
- 蒐集報名時之對話紀錄、契約內容、宣傳資料等作為日後爭議處理之證據。
- 切勿配合商家提出之「先匯款至個人帳戶再一次繳清」之不合理要求。
- 若商家仍拒絕退費,可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委任律師提起消費訴訟。
- 日後報名課程應要求商家提供書面契約並給予合理審閱期,於簽署前詳細確認退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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