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平台給予低評價是否構成妨害名譽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網購平台購買一張卡片,收到後覺得商品品質有異,遂另向其他賣場購入同款商品,經比對後確認兩張卡片有明顯差異。當事人因而在該賣場留下一顆星評價,附上兩張卡片之對比照片並留言提醒其他消費者購買前三思。賣家隨後私訊當事人,指控其調包商品並聲稱將以法律途徑捍衛名譽權。當事人擔憂收到商品時未錄影存證,不確定若賣家提告是否會成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於網購平台留下低評價並附對比照片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 消費者基於真實消費體驗所為之評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而阻卻違法?
  • 未於收到商品時錄影存證,是否影響消費者之法律地位?
  • 賣家以妨害名譽為由提告,其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消費者評價權與賣家名譽權之衝突。就刑法誹謗罪(第310條)而言,其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然依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消費者就其購買商品之消費體驗發表評價,係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合理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當事人之評論內容為「左邊是跟別人收的,右邊是在這裡買的,不多說了,大家購買前請三思」,此段文字並未直接斷言商品為假貨,僅係呈現對比照片並提醒消費者注意,屬主觀消費感受之表達,用語尚屬中性,未有侮辱性言詞。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消費者對所購商品品質表達意見,若非出於惡意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不構成誹謗罪。

至於未於收到商品時錄影存證一事,此僅係影響當事人日後舉證之便利性,而非法律上之必要條件。蓋在民事訴訟中,主張名譽受損之賣家應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之評論確係虛偽不實且出於惡意。就公然侮辱罪部分,當事人之評論並未使用貶抑性字眼,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綜合而言,賣家以妨害名譽提告成功之可能性甚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基於真實消費體驗所為之評價,用語中性且附有對比照片佐證,屬合理評論範疇,不構成妨害名譽。賣家提告成功之機率極低。

  1. 保留購買紀錄、訂單明細、收到商品之照片及與賣家之對話截圖作為證據。
  2. 不建議刪除評論,以免被解讀為心虛或承認錯誤,但亦不宜再追加更激烈之評論。
  3. 若收到法院傳票,應按時出庭並據實陳述消費經過。
  4. 可向網購平台客服反映商品品質疑慮,透過平台機制處理爭議。
  5. 如賣家持續騷擾或威脅,可保留相關紀錄,必要時反訴恐嚇或強制罪。
  6. 日後網購收到商品時,建議養成拆封錄影之習慣,作為日後可能爭議之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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