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網路上看到貸款資訊後申請,某代辦公司當晚即聯繫並傳送契約書要求簽署。合約載明一切送審方案由該公司決定(不限於車貸、信貸、融資等),且送件後不得由消費者提出取消,否則須於取消後一日內支付服務費2萬元,失聯2天亦須支付同額費用。當事人曾同意該公司送出車貸申請遭拒後欲終止合約,卻被告知公司尚有其他方案可送件,如要取消仍須支付2萬元。當事人質疑該合約未給予審閱期且條款顯失公平,欲尋求終止契約之方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代辦公司之契約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而應受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審閱期之規範?
- 合約中「取消須支付2萬元服務費」及「失聯2天須支付2萬元」等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 當事人得否依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主張終止或解除契約?
- 未給予合理審閱期所簽訂之契約,其效力如何認定?
- 代辦公司片面決定送審方案之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之規定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247條之1 — 附合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民法第148條 — 權利行使不得違反誠信原則
- 民法第549條 — 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貸款代辦契約之定型化契約審查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本案代辦公司於當晚即要求當事人簽署契約,顯然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依同法規定,消費者得主張該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即該等條款對消費者不生效力。
再者,合約中「取消須支付2萬元服務費」及「失聯2天須支付2萬元」等條款,對消費者課以過重之不利益,且限制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權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等條款顯失公平而應屬無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亦指出,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等情形,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此外,貸款代辦契約之性質屬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縱契約中約定不得終止,此約定亦因違反委任契約之本質而難以拘束當事人。至於當事人提及之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雖可作為輔助論據,但本案以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無效之主張更為直接有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代辦公司之契約未給予合理審閱期,且取消須付2萬元之條款顯失公平,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款無效。此外,貸款代辦契約屬委任性質,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 以存證信函向代辦公司表明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並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及第12條作為法律依據。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 保留所有契約文件、通訊紀錄及對話截圖作為證據。
- 切勿因對方威脅而逕行支付2萬元服務費,以免事後難以追回。
- 如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可向警方報案或聲請保護令。
- 必要時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條款無效之訴訟,或委任律師發函處理。
- 日後簽署任何契約前,務必要求合理審閱期間,詳細閱讀條款內容後再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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