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於112年12月在網路購買按摩券後至店家體驗,當場被推銷購買10堂15,000元之美體課程,購買時未簽署正式美容合約,僅由美容師自行書寫購買品項並請消費者簽名,口頭告知購買後無法退費。購買數日後消費者因健康檢查結果異常需接受進一步醫療檢查,判斷不適合繼續按摩療程,遂於購買後五日內透過通訊軟體告知美容師並請求退費。美容師僅表示可轉換為臉部課程或購買產品,拒絕退款且刻意拖延不於七日內處理,消費者擔心逾七日後將無法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完全未使用所購買之美容堂數,是否得請求全額退款?
- 店家口頭告知「買了就不能退費」之聲明,在未簽正式合約之情況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店家刻意拖延處理使超過七日,是否影響消費者之退費權利?
- 店家僅同意轉換課程或購買產品而非退款,此限制是否合理?
- 若店家堅持扣除手續費,在完全未消費之情況下扣手續費是否合理?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之規定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56條 — 債務不履行之契約解除權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者申訴途徑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消費者於店家現場被推銷購買美容課程,屬於實體通路之消費行為。雖非訪問買賣而無消保法第19條七日猶豫期之直接適用,但依行政院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業者與消費者間之契約仍受嚴格規範。該應記載事項明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於消費者終止契約後一定期限內退還剩餘款項。「不得記載事項」則明確禁止業者約定「概不退費」或限制消費者僅能轉換課程而不得退款。因此,店家口頭告知「買了就不能退費」之聲明,即使消費者曾簽名確認,亦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關於店家拖延處理之問題,消費者之退費權利並非以七日為限。上述所謂「七日」通常指通訊交易之猶豫期,本案為實體店面消費,消費者之退費權利係基於契約終止權,不受七日之限制。消費者於任何時間均得主張終止繼續性勞務契約,店家不得以拖延方式剝奪此權利。消費者已於購買後五日內即提出退費請求,態度積極且理由正當(健康因素),店家之拖延行為反而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在完全未使用任何堂數之情況下,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得扣除之費用僅限於已實際發生之必要費用,而非任意比例之手續費。消費者完全未使用課程,店家並無實際損失,主張扣除手續費缺乏合理基礎。消費者因醫療檢查發現健康異常而不適合接受按摩服務,更有充分之正當理由終止契約,應獲得全額退款。建議消費者保留醫療檢查報告及與店家之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完全未使用美容課程,且有健康因素之正當退費理由,依法得請求全額退款。店家口頭告知「不退費」之聲明違反消保法強制規定而無效,店家拖延處理亦不影響消費者之退費權利。
- 以存證信函正式向店家提出終止契約及全額退費之書面請求,載明購買日期、金額及完全未使用之事實。
- 保留醫療檢查報告影本,作為不適合繼續按摩療程之證明。
- 截圖保存與美容師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已於五日內提出退費及店家拖延之事實。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援引「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退費。
- 若店家堅持扣除手續費,主張在完全未消費之情況下店家無實際損失,手續費之收取缺乏合理性。
-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
- 日後購買美容課程前,要求店家提供書面合約及至少五日之審閱期,並仔細閱讀退費條款後再行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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