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美容詐騙簽分期付款及本票,該如何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08年間在某商圈被拉進美容店做臉,業者聲稱當事人膚質不佳並推薦具有「醫療美容恢復功效」之產品,在慫恿下簽署分期付款及一張文件(業者謊稱為發票,實為本票),且合約資料僅一式一份未交予消費者。業者隨即將所有產品拆封,使消費者無法退貨。當事人使用數次發現產品無效後欲退費,遭業者以產品已拆封為由拒絕,嗣後融資公司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導致當事人遭扣薪而失去工作,精神狀況嚴重受損,至今僅能打零工維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不實話術誘騙簽署本票及分期契約,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而得撤銷意思表示?
  • 業者將本票偽稱為發票,該本票之效力是否受影響?消費者得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業者聲稱產品具有「醫療美容恢復功效」是否涉及不實廣告及詐欺罪?
  • 本案是否屬於訪問交易,消費者是否享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解除權?
  • 消費者得否向業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典型之美容業消費詐騙,法律問題涵蓋民事、刑事及消費者保護等多個層面。首先,就民事法律關係而言,業者以不實話術聲稱產品具有「醫療美容恢復功效」,誘使當事人購買高價產品並簽署分期付款契約,且將本票謊稱為發票欺騙當事人簽署,此等行為已構成民法第92條規定之詐欺。當事人得於知悉受詐欺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使分期契約及本票之簽發均歸於無效。惟須注意民法第93條規定之一年除斥期間,本案發生於108年,時效問題需特別評估。

就本票之效力而言,業者將本票偽稱為發票以誘騙當事人簽署,當事人對本票之性質欠缺認識,其簽發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依最高法院相關見解,本票發票人若係受詐欺而簽發本票,得以此作為對抗直接當事人(執票人)之抗辯事由。然若本票已輾轉由善意第三人(如融資公司)取得,則須視該融資公司取得本票時是否知悉詐欺情事而定。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係受詐欺所簽發。

就刑事部分,業者以不實話術誘騙消費者購買產品、將本票偽稱為發票、產品拆封使消費者無法退貨等一系列行為,涉嫌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由檢察官偵辦。此外,業者聲稱產品具有醫療美容效果,若該產品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為醫療器材或藥品,亦可能違反藥事法或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

就損害賠償部分,當事人因業者之詐欺行為遭強制扣薪、失去工作並導致精神狀況嚴重受損,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得向業者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若業者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消費者更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詐欺手段誘騙消費者簽署分期契約及本票,消費者得依民法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同時得向業者追究刑事責任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含精神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1. 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以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對業者提出刑事告訴,並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2. 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係受詐欺所簽發,阻止融資公司繼續執行。
  3. 若強制執行仍在進行中,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暫停扣薪程序。
  4.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同時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檢舉業者之不法行為。
  5. 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包含調解委員會之紀錄、融資公司之催繳通知、強制執行文件及醫療診斷紀錄(證明精神損害)。
  6. 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確認是否符合法律扶助之資格,以取得免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
  7. 評估向業者及融資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已繳金額、精神損害賠償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懲罰性賠償金。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