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療程兩年未做完可否退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約兩年前向某醫美診所購買綜合療程方案並全額付清款項,其中部分療程項目已完成施作,但仍有數項尚未使用。消費者認為經過多次療程後膚況並未獲得明顯改善,加上診所服務態度日趨消極,因此希望取消尚未完成之療程並申請退還相應費用。消費者主要擔心因購買已逾兩年,是否仍具退費請求之權利。

2. 爭點

  • 醫美療程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係買賣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對退費權利有何影響。
  • 消費者購買後已逾兩年,是否因時效或契約約定之使用期限而喪失退費請求權。
  • 業者以定型化契約設定之使用期限條款是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
  • 尚未使用之療程堂數,消費者得否依任意終止權請求退還預付費用。
  • 業者得扣除之合理費用範圍如何認定。

3. 法條或規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該條款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549條第1項(委任之任意終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性):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衛福部相關規範):醫療機構就預收費用之退費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規範辦理。

4. 涵攝分析

醫美療程之法律性質,實務上多認為兼具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性質。就消費者尚未使用之療程部分,因業者尚未提供該部分之服務給付,消費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委任之任意終止權,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未使用部分之預付款項。此係因醫美療程涉及人身施作,具有高度屬人性,不宜強迫消費者繼續接受不滿意之服務。

關於時效問題,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縱使已逾兩年,消費者之退費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至於業者在契約中所定之「使用期限」條款,若該條款導致消費者已付款之未使用堂數歸零而不予退費,此等約定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得主張為無效。衛福部亦曾函釋指出,醫療機構不得以使用期限屆至為由,一律拒絕退還未使用療程之費用。

退費金額之計算,原則上應以消費者已支付之總價扣除業者已施作療程之合理費用後,將餘額退還消費者。業者得主張扣除已完成療程按原價計算之費用(而非優惠價),以及合理之行政處理成本,惟不得藉此收取不合理之高額手續費或違約金。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消費者對於尚未使用之醫美療程堂數,原則上得請求退還該部分費用。業者不得以時間經過為由一概拒絕退費,惟業者得扣除已提供服務之合理費用及必要行政成本。
  • 建議一: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診所表達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之意思表示,明確列出已完成與未完成之療程項目。
  • 建議二:蒐集並保存繳費收據、療程紀錄卡、診所宣傳資料、對話紀錄等,作為已付金額與未使用堂數之證明。
  • 建議三:若業者拒絕退費或退費金額有爭議,可先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由消保官協助調解。
  • 建議四:確認契約中是否有退費相關條款,若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如約定不退費或扣高額違約金),可主張依消保法第12條認定無效。
  • 建議五:如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未使用療程之預付款項,訴訟標的金額若在50萬元以下,可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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