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人至某刺青店刺青後,發現刺青師所使用之圖案疑似抄襲自國外網站上數年前即已上傳之作品。與刺青店溝通時,店家聲稱圖案係向插畫家合作購買取得授權。然當事人已在國外網站找到該圖且上傳時間遠早於店家所稱之合作時間。當事人考慮發文告知消費者該店有抄襲疑慮,但擔心遭店家提告妨害名譽。因刺青已完成,退費在實際上亦有困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就消費經驗發文指出刺青店有抄襲疑慮,是否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或民事侵權行為?
- 刺青師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他人圖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侵害?消費者是否亦有連帶責任?
- 刺青已完成無法回復原狀,消費者得否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 消費者發文時應注意哪些法律界線以避免法律風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發文之法律風險,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但同條第3項規定,能證明其所述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就消費經驗發文提醒其他消費者注意抄襲疑慮,涉及消費者權益之公共利益事項,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之善意言論,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惟發文內容應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使用「疑似」「可能」等保留用語,附上佐證資料如國外網站截圖及上傳時間,避免使用侮辱性字眼或斷言式指控。
就著作權部分,若刺青店確實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而使用他人圖案,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可能構成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刑事責任。惟消費者作為接受服務之一方,並非著作權侵害之行為人,無須負擔著作權侵害之連帶責任。但消費者身上之刺青涉及侵權圖案,雖無法律責任,在觀感上可能造成困擾。
至於退費問題,因刺青已完成且無法回復原狀,主張解除契約退費確有困難。然而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刺青店提供之服務存在瑕疵(使用未經授權之抄襲圖案,非原創作品),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另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主張店家宣稱與插畫家合作取得授權若為虛偽不實,構成引人錯誤之表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基於事實、以客觀保留用語發文揭露刺青店之抄襲疑慮,原則上受言論自由保障而不構成妨害名譽。退費雖因已完成刺青而困難,但得主張減少價金。消費者本身不負著作權侵害責任。
- 發文前先截圖保存國外網站之原圖及上傳時間,作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佐證。
- 發文時使用「疑似抄襲」「有抄襲疑慮」等保留用語,客觀陳述事實經過,避免侮辱性字眼。
- 附上佐證截圖但避免公開店家人員之個人隱私資訊(如姓名、住址等)。
- 以書面向刺青店提出減少價金之請求,載明因圖案非原創而構成服務瑕疵之法律依據。
- 如店家不願協商,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保留與店家所有溝通紀錄,特別是店家聲稱「與插畫家合作買圖」之對話內容。
- 如遭店家提告妨害名譽,應委任律師應訴,以真實抗辯及合理評論作為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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