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網路購物平台購買4件特價優惠活動衣物,標示價格為百元以內之優惠價,當事人隨即下單並選擇超商貨到付款,電子信箱亦收到訂單成立之通知。然而約五分鐘後,當事人又收到另一封訂單成立通知,發現業者已將原訂單價格擅自修改為一千多元,並以修改後之價格準備出貨。當事人懷疑業者係因標錯活動優惠價格而自行修改已成立之訂單,目前面臨是否應領取已出貨商品、以及能否主張原價訂單效力之困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網購下單並收到訂單成立通知後,買賣契約是否已合法成立?業者得否片面修改價格?
- 業者標錯價格是否構成民法上之錯誤,得否據以撤銷意思表示?
- 消費者不領取被修改價格之商品,是否構成違約或棄單責任?
- 消費者能否主張業者依原價百元之訂單履行契約?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
- 民法第88條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 民法第91條 — 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損害賠償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廣告真實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退貨權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 不實廣告之禁止
四、法律分析
本案關鍵在於網購訂單成立後買賣契約之效力。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網路購物中,賣家刊登商品頁面並標示價格,消費者下單後系統發出「訂單成立」通知,一般認定此時買賣契約已成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亦指出,網路交易中,消費者之下單行為構成承諾,契約於承諾時成立。業者於契約成立後片面修改價格,未經消費者同意,法律上不生變更契約之效力。
業者可能主張其標價係屬錯誤,依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惟表意人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時,依民法第91條規定,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即使業者得撤銷標錯價格之意思表示,仍須賠償消費者因信賴該訂單有效所受之損害。此外,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關於不領貨是否構成棄單責任,由於業者係擅自修改已成立之訂單價格後出貨,修改後之訂單並非消費者所同意之契約內容,消費者對於此「新訂單」並無受領義務。消費者不領取被修改價格之商品,不構成違約。反之,消費者若前往領取並付款,等同默示同意修改後之價格,將不利於日後主張權利。建議消費者不領取修改後價格之商品,並以書面方式向業者主張原訂單之效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下單後收到訂單成立通知,買賣契約已合法成立,業者無權片面修改訂單價格。消費者得主張業者依原價履行契約,對於被修改價格之出貨商品無領取義務,不領貨不構成棄單。
- 立即截圖保存原始訂單成立之電子郵件通知、原始商品頁面價格截圖及修改後之訂單通知,作為價格被擅改之證據。
- 不要領取被修改價格之貨到付款商品,以免被認定為同意修改後之價格。
- 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業者明確表示,主張原百元訂單已合法成立,要求業者依原價出貨履行契約。
- 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業者擅改訂單價格之爭議。
- 若業者拒絕依原價履約,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不實促銷活動之行為。
- 評估訴訟之經濟效益後,必要時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業者依原價履行或賠償價差損害。
- 日後網購遇到異常低價時,建議立即截圖留存所有頁面資訊,以備日後爭議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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