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學生身分,於路上被某美容業者之推銷人員攔下,被帶入店內後先遭推銷絲瓜水產品,隨後又推銷所謂學生優惠方案,當事人因不好意思拒絕而刷卡消費50,000元。數月後當事人前往店內做臉消費剩餘堂數,過程中業者聲稱部分產品已用罄(但當事人僅做過兩次),並趁當事人躺臥接受服務時未經充分告知價格即拆開新產品。服務結束後,店內經理及多名員工持續圍繞推銷75,000元之產品方案,當事人因感受到強大壓力無法拒絕而再次刷卡,但對於所購產品之實際內容與價值存有疑慮,希望要求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於路上被攔截帶入店內消費,是否構成消保法上之「訪問交易」,得否主張七日猶豫期退貨?
- 業者多人圍繞施壓推銷之行為,消費者之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脅迫」或「急迫輕率無經驗」?
- 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即拆封產品,能否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貨?
- 第二次消費(75,000元)是否仍符合訪問交易之要件,得否分別主張退費?
- 業者未明確告知產品價格即讓消費者拆封使用,是否違反消費資訊揭露義務?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七日猶豫期間及退貨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及銷售資訊真實義務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之撤銷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之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申訴程序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典型之美容業高壓推銷糾紛。首先就第一次消費50,000元部分,當事人係在路上被業者推銷人員攔截後帶入店內消費,依消保法第2條第11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屬於「訪問交易」。消費者於訪問交易中享有消保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間退貨權利。惟本案第一次消費已過數月,已逾七日猶豫期間,單純依訪問交易規定退貨較為困難。
就第二次消費75,000元部分,當事人雖係自行前往店內,但消費過程中業者多人圍繞施壓、不讓消費者離開,此等行為已超越正常推銷範疇。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脅迫不限於暴力威脅,包括以不當手段使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指出,脅迫包含一切足以使人心生恐懼之不當手段。業者多人圍繞、不讓消費者自由離去之行為,已構成不當壓力,消費者得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
此外,業者利用消費者躺臥做臉之弱勢處境,未經充分告知價格即拆封產品,再以「商品已拆封不可退」為由拒絕退費,此等銷售手法明顯違反誠信原則。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於訪問交易中,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即使非訪問交易,業者主動拆封之行為亦不應由消費者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另可考量依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之規定,以業者利用當事人輕率無經驗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高壓推銷手段、多人圍繞施壓及未經同意拆封產品等方式迫使消費者消費,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因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亦可依消保法訪問交易規定及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規定主張退費。
- 立即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詳述業者高壓推銷之過程與手法。
- 以存證信函向業者表明撤銷75,000元消費之意思表示,敘明係因受脅迫而為消費行為,並要求全額退費。
- 蒐集並保存所有消費收據、刷卡紀錄、與業者之通訊紀錄等證據資料。
- 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chargeback),說明係遭不當推銷之消費爭議。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之不公平銷售行為,此類高壓推銷手法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意思表示並返還價金,學生身分可申請法律扶助。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全案求償策略,包含是否對50,000元部分亦一併主張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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