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將遊戲片委託某電玩店寄賣,明確告知工作人員每片售價為700元,雙方僅以手寫單據記載寄賣金額,未簽訂正式合約。經過兩個月後,當事人發現商品並未以約定之700元出售,店家擅自將售價提高至950元對外販售,導致商品更難銷出。然而即使商品最終售出,店家仍僅給付當事人原約定之700元,中間250元之價差由店家自行收取,且未事先告知或取得當事人同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寄賣關係之法律性質為何?係屬委任契約或行紀契約?
- 店家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加價出售,是否違反受任人之忠實義務?
- 店家私吞差價250元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或背信罪?
- 僅有手寫單據而無正式契約,對當事人主張權利有何影響?
- 當事人得否請求店家返還加價部分之差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寄賣關係之法律性質,依實務見解,委託他人代為出售商品並約定售價之寄賣行為,屬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當事人委託店家以7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片,店家作為受任人,應依當事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未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店家將售價自行提高至950元,顯已逾越委任人之授權範圍。
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店家代售遊戲片所收取之全部價金950元,依法均應交付當事人,而非僅交付原約定之700元。店家私自保留250元差額,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就刑事責任而言,店家將代為保管並出售之商品所得價金,僅交付部分而私吞差額,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此外,店家身為受託處理事務之人,違背委任人之指示擅自加價並侵吞差額,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至於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須視店家於接受寄賣時是否即有加價侵吞差額之意圖而定,若係事後臨時起意,則較難成立詐欺罪。
至於僅有手寫單據而無正式契約一節,依民法規定,委任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手寫單據已足以證明雙方約定之售價為700元,當事人之權利不因未簽訂正式契約而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店家擅自將寄賣商品加價出售並私吞差額之行為,已違反委任契約之忠實義務。當事人得依民法第541條請求店家交付全部銷售所得,亦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差額。店家之行為另可能構成侵占罪或背信罪。
- 保留手寫寄賣單據正本及影本,並蒐集店家實際標價950元之證據(如店內標價照片、其他消費者之購買證明等)。
- 先以存證信函向店家請求返還250元差額,並要求說明擅自加價之理由。
- 若店家拒絕返還,可向當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評估是否向警察機關提出侵占罪或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以促使店家積極處理。
- 若金額較小不適合訴訟,可考慮向法院聲請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民事事件適用。
- 日後委託寄賣時,建議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售價、佣金比例、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 諮詢律師評估本案最適當之救濟途徑及具體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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