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在某地賣場購物時,被美容業者員工攔截填寫問卷,隨後被推銷做臉服務並體驗護膚。在推銷過程中,當事人簽訂了無卡分期合約。隔日當事人認為該合約不符合自身需求,遂電話通知業者要求解約,業者表示不行解約並約當事人見面商談。見面時業者聲稱可解約但須支付已拆封化妝品費用約3千餘元,而當事人尚未使用任何做臉服務,對於化妝品何時已被拆封毫不知情。當事人之家人陪同要求查看合約時,業者情緒失控且拒絕提供合約及公司資訊,令人擔心業者意圖拖延至七日期限屆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本件在賣場外被攔截填問卷後帶入推銷消費之行為,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買賣?
- 消費者尚未使用做臉服務前,業者即擅自拆封化妝品,消費者是否仍須支付該費用始得解約?
- 無卡分期公司未以電話進行照會確認,僅以簡訊通知,是否影響分期契約之效力?
- 業者拒絕提供合約影本及公司資訊,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買賣消費者七日無條件解約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買賣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消費者應有合理之契約審閱期
-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內容
- 民法第247條之1 — 附合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四、法律分析
本件與前述美容業者街頭推銷案型態相似,但存在若干特殊之處。首先,當事人係在賣場內被攔截填問卷,非出於自己之主動意願而接觸美容業者,此完全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買賣」之定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當事人於簽約隔日即通知解約,時間上完全在法定期間之內。
業者主張消費者須支付已拆封化妝品費用始得解約,此於法無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明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項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知悉其得解除契約之日起算。」且同條第3項規定:「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換言之,化妝品係業者於消費者不知情之情況下自行拆封,此拆封行為之不利益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就無卡分期合約之效力,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規範,融資公司對於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通常應進行電話照會以確認消費者之真實意願。若融資公司僅以簡訊通知而未進行電話確認,其徵信程序顯有瑕疵。當事人解除與美容業者之買賣契約後,該無卡分期契約因失其所附麗之基礎法律關係,亦應隨之失效。實務上,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小字第3651號判決即認定,訪問買賣經消費者依法解約後,融資公司不得再向消費者請求分期款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件屬訪問買賣,消費者已於七日內表明解約意思,依法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即可解除契約。業者擅自拆封化妝品之行為不影響消費者之解約權利,消費者無須支付該費用。應立即以書面正式解約,同步通知無卡分期公司。
- 立即以存證信函寄發至業者營業地址,正式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信函中載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七日無條件解約權。
- 同時以存證信函通知無卡分期公司,說明已解除與美容業者之買賣契約,要求停止扣款及終止分期合約。
- 如不知業者公司名稱及地址,可向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系統查詢,或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調查。
- 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由消保官介入協調處理。
- 保存與業者所有通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簽約當日之照片或錄影等相關證據。
- 若業者持續拒絕處理,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金額在10萬元以下),請求確認分期款項債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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