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合約盡快解除且盡量免付違約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地與一間經紀公司簽訂為期兩年之專屬代理授權委託書。簽約後將近一年期間,經紀公司屢次口頭承諾有多項演出計畫及合作機會,但實際上均未兌現。合約約定經紀公司應負責演出之妝容、髮型及服裝設計製作,費用卻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且訓練費用亦須當事人分攤。當事人在合約期間完全沒有演出收入,也因練習時間限制無法另行工作,經紀公司涉嫌以虛偽承諾誘使簽約,當事人希望盡快解除合約且不須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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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經紀公司以虛偽演出計畫誘使當事人簽約,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而得撤銷意思表示?
  • 經紀公司未依約提供演出機會及負擔相關費用,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使當事人得解除契約?
  • 合約中關於訓練費用分攤及限制當事人另行工作之條款,是否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 當事人解除契約時,是否仍須負擔違約金?經紀公司有無請求違約金之正當基礎?
  • 經紀公司之行為是否另涉及公平交易法上不當行為之規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件經紀公司於簽約前反覆以「有許多計畫要走」、「即將與某公司合作」等說詞誘使當事人簽約,但事後完全未兌現任何承諾,此等行為已涉及民法第92條所規範之詐欺。依該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當事人自無庸負擔任何違約金。惟應注意,撤銷權自發現詐欺後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故當事人應盡速行使。

退步言之,即使法院認定不構成詐欺,經紀公司長達近一年未提供任何演出機會,已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債務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者,債權人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經紀公司未依約安排演出、未負擔妝髮服裝費用,其給付顯然不符合契約本旨,當事人得先以書面催告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即可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

關於違約金之部分,因契約之不履行係可歸責於經紀公司,依民法原理,違約之一方始應負違約金責任,被違約之一方不應反而被要求支付違約金。縱使合約條款有不利於當事人之違約金約定,亦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該條款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或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此外,經紀公司以不實承諾誘使消費者簽約之行為,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關於欺罔行為之禁止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經紀公司以虛偽承諾誘使簽約且長期未履行契約義務,當事人得主張詐欺撤銷意思表示或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解除契約。因契約不履行係可歸責於經紀公司,當事人原則上不須負擔違約金。

  1. 立即蒐集經紀公司口頭承諾之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截圖、錄音檔案、證人證述等。
  2. 以存證信函向經紀公司表明: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或依民法第254條催告限期履行後解除契約。
  3. 整理合約期間自行支出之妝髮、服裝、訓練等費用之收據,作為後續求償之依據。
  4. 若經紀公司主張違約金,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並主張違約金條款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5. 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經紀公司之欺罔行為,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6. 委任專業律師代為處理,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7. 未來簽訂類似契約前,應先諮詢律師審閱契約條款,避免再度陷入不利之約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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