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機車付訂金不退款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19歲,已婚)欲購買一台售價約1萬6千元之中古機車作為代步使用,確認引擎無問題後支付1千元訂金。之後賣家要求更換三角台(費用約2,300元),使車價增至18,300元,並要求當事人先傳送證件辦理過戶保險,卻拒絕讓當事人與原車主聯繫。當事人仔細檢視車輛照片後,發現三角台損壞程度遠超賣家所稱之「小歪可以騎」,實際上可能無法上路。賣家另推薦一台有改裝之車輛,宣稱可以過戶但改裝車依法不得過戶。當事人要求退還訂金遭賣家拒絕,主張係買方反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對車況之不實描述(三角台損壞程度、改裝車可過戶),是否構成詐欺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當事人支付之1千元性質上屬於「定金」或「訂金」?其返還規則為何?
  • 因賣家不實陳述導致買方不願履約,買方是否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所付款項?
  • 賣家要求買方先行提供證件及辦理過戶保險,是否屬交易上之不合理要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件首須釐清當事人所交付之1千元究竟為「定金」或「訂金」。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又稱「定約金」)具有擔保契約履行之性質,若付定金之當事人不履行契約,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受定金之當事人不履行契約,應加倍返還定金。然而,若雙方僅以「訂金」之意思交付預付款,性質上較接近預付價金之一部分,在契約不成立或解除時,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67號判決指出,應就交付金錢之目的、雙方合意內容及交易慣例綜合判斷其性質。

就車況不實描述之部分,賣家明知三角台損壞嚴重可能無法上路,卻僅告知「小歪,可以騎」,此一行為已構成民法第354條所規範之物之瑕疵擔保問題。所謂瑕疵,係指出賣人交付之標的物欠缺其所保證之品質或減少通常效用者。三角台嚴重損壞致車輛無法正常上路,顯然減少機車作為代步工具之通常效用,買受人依民法第359條得解除契約。此外,賣家刻意隱瞞瑕疵之行為,更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使當事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所付金錢性質為定金,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定金。賣家隱瞞車輛重大瑕疵,導致契約無法依約定內容履行,屬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當事人不僅得請求返還訂金,甚至可主張加倍返還。若賣家之行為涉及故意欺騙以取得財物,亦可考慮依刑法第339條提出詐欺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隱瞞車輛重大瑕疵(三角台嚴重損壞無法上路),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可能之詐欺行為,當事人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不論所付款項性質為定金或訂金,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當事人均得請求返還。

  1. 保存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包括賣家描述車況之訊息、車輛照片、價格變動紀錄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通訊軟體訊息)正式通知賣家解除契約,並限期返還訂金。
  3. 如賣家置之不理,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和解。
  4. 金額在10萬元以下,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為最迅速之法律途徑。
  5. 若有證據證明賣家故意欺騙車況以取得訂金,可考慮向警方報案提出詐欺告訴。
  6. 未來購買二手車輛時,建議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記載車況,並在交付全額款項前完成實車查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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