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社群平台二手社團購買一台二手檔車,賣家在貼文中明確表示車輛「無待修」。當事人實際前往看車並試騎後決定購買,然購入僅隔兩日即發現故障燈亮起。經送多家車行檢查,均表示車輛有多處需修理之問題,且該等問題不可能係短短幾天內所造成,顯示購買前即已存在。當事人質疑賣家有廣告不實之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於貼文中聲稱「無待修」,是否構成對買賣標的物品質之保證?
- 二手車輛之多處故障是否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賣家應否負瑕疵擔保責任?
- 買方已親自看車及試騎,是否影響其主張物之瑕疵擔保之權利?
- 賣家故意隱瞞車輛瑕疵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賣家於貼文中載明「無待修」之聲明,是否構成民法第355條所稱之品質保證。依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意旨,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品質有所保證者,如其物不具該保證之品質,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而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賣家在公開貼文中明確表示車輛「無待修」,已構成對車輛品質之保證,不得事後否認。
關於買方已親自看車並試騎一節,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然而,車輛內部機件之故障屬於非經專業檢測不易發現之隱藏瑕疵,買方僅憑試騎無法發現此類問題。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判決見解,隱藏之瑕疵如於相當期間內始發現者,買受人仍得主張瑕疵擔保之權利。
多家車行均證實車輛故障非短期內造成,足證該瑕疵於交付時即已存在。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本案車輛之多處故障已減少其通常效用及價值,賣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若能證明賣家明知車輛有多處故障卻故意隱瞞並聲稱「無待修」,以此誘使買方購買,該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買方可同時循民事及刑事途徑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於貼文中聲稱「無待修」已構成品質保證,車輛實際存在多處非短期內造成之故障,賣家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請求退款,或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 立即將車輛送至信譽良好之車行進行全面檢測,取得書面故障報告作為證據。
- 截圖保存賣家於社群平台貼文中聲稱「無待修」之內容及雙方對話紀錄。
- 以存證信函通知賣家車輛存在瑕疵,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 如賣家拒絕協商,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若有證據顯示賣家故意隱瞞瑕疵,可考慮向警察機關提出詐欺告訴。
- 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除斥期間(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儘速行使權利。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之最佳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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