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投資獲利之廣告,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對方後,對方聲稱只要投入5,000元本金即可獲利。對方指示當事人在某平台註冊帳號並儲值5,000元,再將帳號密碼交予對方操作。事後對方疑似使用外掛程式產生數萬元之帳面獲利,隨即更改當事人之帳號密碼,要求當事人先匯款將近獲利金額之一半,始願歸還密碼讓當事人提領。當事人表示無力支付,對方竟聲稱至少要給付3萬元「程式費用」,否則將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以投資獲利為名誘騙當事人交付帳號密碼並儲值金額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 對方更改帳號密碼後要求匯款始歸還,是否另構成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
- 對方以寄發存證信函為要脅要求匯款,當事人是否有義務給付所謂「程式費用」?
- 對方使用外掛程式於平台上操作獲利,是否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對方之行為模式,係典型之網路投資詐騙手法。對方先以「5,000元即可獲利」之不實資訊誘使當事人儲值,再取得帳號密碼後更改密碼,以帳面上之虛假獲利為餌,要求當事人匯付高額費用。此種行為已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對方自始即無使當事人獲利之真意,而係以獲利為藉口騙取金錢,其詐欺之故意甚為明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判決指出,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施以詐術者,即成立詐欺罪,不以被害人陷於錯誤之程度為必要。
其次,對方在更改帳號密碼後,以「不匯款就不給密碼」及「將寄存證信函」為要脅,要求當事人支付3萬元「程式費用」。此行為可能另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即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所謂「程式費用」並無任何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對方以此名目索取金錢,實質上係以威脅手段意圖取得不法利益。至於存證信函,僅為通知催告之文書,並不具有強制執行之效力,對方以寄發存證信函恐嚇當事人匯款,當事人完全無義務回應或給付。
此外,對方取得帳號密碼後擅自更改密碼之行為,已涉嫌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及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縱使當事人係自願提供帳號密碼,惟其提供之目的係委託操作投資,對方超出授權範圍更改密碼並拒絕歸還,已逾越當事人授權之範圍。當事人絕不應再匯付任何款項予對方,否則將更加深被害程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對方之行為已涉嫌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及妨害電腦使用等多項刑事罪名。當事人不應匯款予對方,對方所謂之「程式費用」及「存證信函」均無法律上之效力,當事人無任何給付義務。應立即報警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 絕對不要再匯付任何款項予對方,不論對方以何種名目要求付款均應拒絕。
- 立即至最近之警察局報案,提出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刑事告訴,並攜帶所有相關證據。
- 完整保存與對方之所有通訊紀錄,包括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平台註冊及儲值紀錄、匯款紀錄等。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警方可協助追查對方身分及凍結相關帳戶。
- 向儲值平台之客服反映帳號遭盜用,嘗試以實名認證方式取回帳號控制權。
- 若對方確實寄來存證信函,不需恐慌,可攜至警局併入告訴案件作為對方恐嚇之證據。
- 日後應提高網路投資警覺,凡承諾保證獲利者幾乎皆為詐騙,切勿將帳號密碼交予他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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