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某電商平台向賣家委託代購韓國網站商品,收到貨品後發現有瑕疵,當天即拍照通知賣家。賣家主張該交易屬客製化代購,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僅提供韓國店家地址要求買家自行寄回韓國退換貨,且運費風險由買家自行承擔。當事人向消保官諮詢後,經平台判定退款退貨處理,並已將商品寄回。賣家隨後聲稱已委任律師報警,對當事人瘋狂騷擾並揚言追究到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電商平台委託代購之交易,是否因屬「客製化商品」而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解除權之適用?
- 商品存有瑕疵時,賣家是否仍得以代購性質為由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電商平台依其退貨機制判定退款退貨,其效力為何?
- 買家依法退貨後,賣家以提告為由騷擾買家,是否構成恐嚇或濫訴?
- 賣家若實際提告,可能主張之法律依據及買家之抗辯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及例外
- 民法第354條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民法第359條 — 買受人之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
- 民法第356條 —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代購商品是否屬於「客製化商品」而得排除七日鑑賞期之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規定,所謂「客製化給付」係指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商品,例如量身訂製之服飾、刻字商品等。本案買家係透過賣家代為向韓國網站下單購買現成商品,僅係委託代為購買之行為,並非依買家個人需求特別製作,故不應認定為客製化商品。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小字第3521號判決亦指出,代購現有商品與客製化給付有本質區別,賣家不得僅因代購性質而排除消費者之法定解除權。
其次,即使假設本案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七日鑑賞期,買家仍得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主張權利。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本案買家收到商品即發現瑕疵並於當天拍照通知賣家,已盡民法第356條所定之檢查通知義務。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賣家要求買家自行將瑕疵商品寄回韓國且自負運費風險,顯不合理,蓋瑕疵商品之處理責任應歸由出賣人承擔。
至於電商平台判定退款退貨之效力,雖然平台之裁決機制並非正式之司法判斷,但其係依據平台服務條款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所為之處理,具有契約上之拘束力。賣家既選擇在平台上經營商店,即應受平台爭議處理機制之約束。至於賣家聲稱已委任律師報警並揚言提告,就買家依法行使退貨權利之行為,賣家難以提出有效之法律訴訟。買家依法退貨並無任何不法性,賣家若因此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構成濫訴;若其騷擾行為已構成恐嚇,買家反可依刑法第305條對賣家提出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收到瑕疵代購商品後依法退貨退款,係正當權利之行使,賣家以代購客製化為由拒絕退貨於法無據。平台已判定退款退貨,賣家應依約履行。賣家威脅提告缺乏法律基礎,當事人無需過度擔憂。
- 完整保存所有證據,包括瑕疵商品照片、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平台退貨退款判定紀錄、退貨寄件收據等。
- 保存賣家騷擾之所有證據,包括來電紀錄、訊息截圖等,日後如需反訴可資使用。
- 若賣家持續騷擾,可至派出所報案並對賣家提出恐嚇罪之刑事告訴。
- 若收到賣家之存證信函或法院通知,務必在期限內提出答辯,切勿置之不理。
- 如有需要,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留存正式紀錄。
- 日後於電商平台購物,建議事先確認賣家之退換貨政策,並於收貨後立即檢查商品狀態。
- 如賣家確實提起訴訟,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應訴,並可主張賣家之訴訟構成濫訴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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