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代辦公司辦理貸款事宜,嗣後因故不欲繼續進行對保程序,決定終止委託關係。然而,該代辦公司在當事人表達不願繼續之意思後,仍持續以各種方式聯繫騷擾當事人,造成當事人生活上之困擾。當事人欲瞭解如何合法解除與代辦公司之契約,以及對於代辦公司騷擾行為之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代辦公司間之契約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委任契約而得隨時終止?
- 終止委任契約後,當事人是否需負擔違約金或已發生之費用?
- 代辦公司於當事人表示終止後仍持續騷擾,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違反?
- 當事人應如何有效地向代辦公司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委託代辦公司辦理貸款,其契約性質應定性為民法上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為法律賦予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意終止權,不問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行使。因此,當事人有權在任何時點終止與代辦公司之委任關係,代辦公司不得以契約尚未履行完畢為由拒絕。
惟應注意者,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實務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536號判例指出,委任契約之終止權係形成權,一經表示即生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至於代辦公司是否得請求報酬或費用,依民法第546條及第547條規定,受任人僅得就已處理之事務按比例請求報酬,及請求償還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若代辦公司尚未實際辦理任何貸款程序,則其報酬及費用請求權之範圍甚為有限。
至於代辦公司在當事人明確表示終止後仍持續騷擾之行為,可能涉及多項法律問題。若代辦公司以威脅或恐嚇方式要求當事人繼續履約,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或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若其騷擾行為已達反覆或持續之程度,亦可能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此外,持續騷擾行為造成當事人精神上之痛苦,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另需特別留意,許多貸款代辦公司之契約中會約定高額違約金條款,此類條款若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得主張該條款無效。法院實務上對於代辦公司收取過高費用或違約金之案件,多認定其條款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與代辦公司間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得隨時終止,無須經代辦公司同意。代辦公司於當事人終止契約後持續騷擾之行為,已逾越合法催告之範圍,當事人得循法律途徑加以制止。
- 立即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代辦公司終止委任契約,載明終止日期及要求停止一切聯繫,保留寄送紀錄。
- 完整蒐集並保存代辦公司騷擾之證據,包括通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來訪紀錄等。
- 若代辦公司持續騷擾不止,可至派出所報案,就其行為提出強制罪或恐嚇罪之刑事告訴。
- 檢視合約內容,確認是否有違約金條款;如有,評估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得主張無效。
- 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與代辦公司之消費爭議。
- 若代辦公司主張高額費用或違約金,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條款無效之訴訟或請求酌減違約金。
- 日後如有貸款需求,建議直接向銀行或合法金融機構申辦,避免透過代辦公司以減少糾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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