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買賣交易之賣方,與買方發生糾紛後,買方對當事人施加壓力,當事人因不堪其擾而妥協,在一份買賣契約書上簽名。然該契約書上僅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電話號碼,並未載明詳細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契約必要條款。當事人欲了解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以拒絕履行該契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僅載有姓名及電話之買賣契約書,是否已具備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而成立生效?
  • 當事人係因對方施壓而妥協簽名,是否構成民法上「受脅迫」之意思表示而得撤銷?
  • 契約書內容不完整(缺乏標的物、價金等記載),對契約效力有何影響?
  • 賣方逕行拒絕履行契約,是否須承擔違約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契約之成立而言,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同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買賣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我國民法採「諾成主義」,買賣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因此,契約書上雖僅載有姓名及電話,但若雙方先前已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該契約書僅係書面證據之一,契約仍可能已成立。反之,若契約書本身缺乏標的物及價金之記載,且雙方亦無其他方式就此達成合意,則契約尚未成立,當事人自無履行義務。

其次,就意思表示之瑕疵而言,當事人表示係因對方「旋轉」(施壓)而妥協簽名,此情節若達到民法第92條所定「脅迫」之程度,當事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所謂脅迫,係指以不法之手段使他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應於發見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指出,脅迫之認定不以暴力為限,凡以不正當之方法使他人心生畏懼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均屬之。惟脅迫之舉證責任在主張者,當事人須舉證證明對方確有施壓脅迫之事實。

再者,即使契約已成立且未經撤銷,當事人仍應審視契約書之內容是否完整。若契約書僅有姓名電話而缺乏標的物品名、數量、價金、交貨方式等必要條款,則雙方就契約之必要之點尚未合致,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契約即未成立。此時當事人無履行之義務,亦無違約責任之問題。

綜上,當事人是否得拒絕履行,取決於兩個關鍵事實:一是雙方是否確已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不限於契約書上之記載);二是當事人簽署契約書時是否確受脅迫。若契約尚未就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未成立,當然無須履行;若已成立但係受脅迫所為,則應儘速行使撤銷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僅記載姓名及電話之契約書,若缺乏標的物及價金等必要之點之合意,契約尚未成立,當事人無須履行。即使契約已成立,若簽署係受脅迫所為,當事人得於一年內依民法第92條撤銷該意思表示,使契約自始無效。

  1. 仔細檢視契約書全文,確認其上是否載有標的物品名、數量、價金、交貨期限等買賣契約之必要條款,以判斷契約是否已成立。
  2. 若判斷契約尚未成立(欠缺必要之點),可以書面通知對方表明契約未成立,無履行義務。
  3. 若認為簽署時確受對方脅迫,應儘速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撤銷該意思表示,並載明受脅迫之具體事實及民法第92條之法律依據。
  4. 蒐集並保存受對方施壓之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簡訊、通話錄音、證人證述等,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5. 保留契約書正本或影本,並拍照留存,作為日後法律程序之參考資料。
  6. 若對方持契約書要求履行,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情形,決定最適之法律策略。
  7. 切勿逕行履行契約內容,以免被認定為承認契約效力或拋棄撤銷權,影響日後主張權利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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