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買賣糾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貓舍購買幼貓,簽訂買賣合約時賣家未告知該貓患有貓癬(黴菌感染)。交貓前賣家曾為貓洗澡,理應已發現貓癬問題,卻未主動通知買方。當事人收到幼貓後第三天始發現貓尾巴有貓癬症狀,且自身手部亦遭感染。當事人欲向賣家主張權利,尋求妥善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未告知寵物患有貓癬,是否構成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賣家明知瑕疵而故意不告知,買方是否得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 買方因貓癬感染所受之人身損害,得否向賣家另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本件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企業經營者責任?
  • 買方得否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按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交付之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寵物患有貓癬屬於健康瑕疵,顯然減少其價值及通常效用,賣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尤其賣家於交貓前為貓洗澡時,依常理應已發現貓癬症狀,卻未告知買方,符合「故意不告知瑕疵」之要件。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本案賣家故意隱匿貓癬事實,買方得依此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寵物醫療費用及相關損失。此外,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揭示,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得同時主張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

就買方自身遭感染貓癬一事,因貓癬為人畜共通之黴菌感染,賣家交付帶有傳染性疾病之寵物,致買方身體健康受損,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買方得請求醫療費用、因治療所生之必要支出等損害賠償。若賣家為專業貓舍經營者,亦可能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企業經營者商品安全責任,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消上易字第6號判決曾就寵物買賣瑕疵爭議,認定專業繁殖業者對寵物健康狀況有較高之注意義務,買方於發現瑕疵後應儘速通知賣方並保留相關證據。建議買方保存貓癬診斷證明、治療收據及與賣家之通訊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明知寵物患有貓癬卻故意不告知,已構成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買方得依法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並請求寵物醫療費用及自身感染治療費用之賠償。

  1. 立即帶寵物至獸醫院進行診斷,取得正式之貓癬診斷證明書,並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
  2. 就自身遭感染部分,至皮膚科就診取得診斷證明,保留醫療單據。
  3. 以存證信函通知賣家,載明發現瑕疵之時間、瑕疵內容,並主張解除契約退還價金或減少價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4. 保全與賣家間之所有通訊紀錄(LINE對話、合約影本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5. 若賣家為登記有案之寵物業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6. 若協商不成,得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7. 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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