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某美容業者以特價優惠吸引進店,進店後業者以多人圍繞、長時間(約三至四小時)纏繞推銷方式,迫使當事人購買高額美容課程。第一次消費金額約26,800元,第四次到店時又被告知產品用罄需再加購約40,000元,同樣以長時間施壓方式迫使刷卡付款。業者於付款後即要求當場拆封商品並錄影,當事人已於七日內寄送存證信函並申請消費者保護申訴,欲請求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美容業者以長時間纏繞、多人施壓之方式促成交易,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
- 當事人之消費意思表示是否因受脅迫或不當影響而得依民法撤銷?
- 業者強制要求當場拆封商品並錄影,是否影響消費者主張七日猶豫期退貨之權利?
- 第二次購買之商品既未使用,消費者是否得主張全額退費?
- 已申請消保申訴後,若協調不成,消費者有何進一步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七日猶豫期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不得限制消費者解除契約權利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之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者申訴程序
- 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 — 消費爭議調解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四、法律分析
本案美容業者之銷售手法涉及多項法律問題。首先,業者以免費體驗為由誘使消費者進店,進店後以多人夾攻、長達數小時之方式施壓購買高額課程,此種銷售行為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訪問交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字第3號判決即指出,美容業者以不當推銷手法使消費者非出於自由意志而締結契約者,消費者得行使七日猶豫期之解除權。
其次,業者以長時間纏繞、令消費者無法脫身之方式迫使付款,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脅迫。所謂脅迫,不以暴力威脅為限,包括以不當手段使對方心生恐懼或疲憊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認定,利用消費者心理疲憊而施壓締約者,得構成脅迫之態樣。消費者得於知悉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關於業者強制要求當場拆封商品並錄影之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消費者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業者以拆封為由拒絕退貨,實務上已有多則判決認定此舉無法排除消費者之猶豫期權利。尤其第二次購買之商品若消費者尚未實際使用,更無礙其行使退貨退費之權利。
當事人已於七日內寄送存證信函並申請消保申訴,程序上已踐行必要步驟。若消保申訴協調不成,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得聲請消費爭議調解。此外,此類大量消費申訴案件,消保官得依職權介入調查,亦得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美容業者以長時間纏繞、多人施壓方式迫使消費者購買高額課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規定行使七日猶豫期解除權,亦得依民法脅迫規定撤銷意思表示,請求全額退費。
-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消費收據、刷卡紀錄、與業者之對話紀錄、存證信函回執等。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正式申訴,若第一次申訴未獲滿意結果,可提出第二次申訴。
- 申訴未果後,依法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之不當推銷行為,請求調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 考慮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暫停扣款(chargeback),說明交易係受脅迫所為。
- 若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意思表示及返還消費款項。
- 日後避免在未經充分考慮之情況下於店內刷卡消費,遇到不當推銷時堅定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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