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買賣糾紛減價標準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寵物業者購買一隻幼貓,然該貓於交付前即已患有貓癬。賣家在交付前曾有三次告知機會,卻均未向當事人揭露該疾病狀況。當事人收受幼貓後始發現該健康瑕疵,擬依法請求賣家減少買賣價金,惟不確定法律上是否有明確之減價計算標準或規範可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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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寵物於交付前即患有疾病,是否構成民法上「物之瑕疵」?
  • 賣家明知瑕疵存在卻未告知,其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此加重?
  • 買受人請求減少價金之計算標準為何?法律是否有明確之減價比例規範?
  • 買受人除減少價金外,得否另行請求因瑕疵所生之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幼貓於交付前即已患有貓癬,屬於減少其價值及通常效用之瑕疵,賣家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尤其賣家曾有三次告知機會卻未告知,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直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此為加重之瑕疵擔保責任。

關於減少價金之標準,我國民法並未明定固定之減價比例或計算公式。依學說及實務通說,減少價金之數額應以「有瑕疵之物之價值」與「無瑕疵之物之價值」間之差額為準,即所謂「比例減價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指出,減少價金之計算,應就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與無瑕疵時之市場價值加以比較,按其差額比例減少之。具體而言,若一隻健康幼貓之市場行情為若干元,而患有貓癬之幼貓市場行情較低,二者之差額即為得減少之價金數額。

此外,貓癬之治療費用亦為當事人得主張之損害賠償項目。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因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除得請求減少價金外,亦得請求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必要支出。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小字第3217號判決即曾就寵物買賣瑕疵案件,判令賣家賠償買受人已支出之動物醫療費用。

惟應注意,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應於發見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減少價金之權利,且自物之交付起逾五年者,不得主張。當事人應儘速通知賣家並行使權利,以免逾越法定時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律並無明定寵物買賣之固定減價標準,實務上以有瑕疵與無瑕疵之寵物市場價差作為減價依據。因賣家故意隱瞞瑕疵,當事人除得主張減少價金外,亦得請求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

  1. 儘速帶寵物至動物醫院就診取得正式診斷證明書,載明疾病名稱、發病時間推估、及治療費用明細,作為瑕疵存在之證據。
  2.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家所購寵物存在交付前即有之瑕疵,並表明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及依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3. 蒐集買賣時之對話紀錄、契約書、付款證明、以及同品種健康寵物之市場行情資料,以證明有瑕疵與無瑕疵寵物間之價差。
  4. 彙整因治療寵物疾病已支出及預估將支出之所有醫療費用收據,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
  5. 若賣家拒絕協商,可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6. 調解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下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7. 注意民法第365條之六個月除斥期間,應於發現瑕疵後儘速行使權利,避免逾期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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