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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兩年前曾向某美容產品賣方諮詢產品,當天已明確表示因金額問題先不下單,但賣方仍擅自以貨到付款方式寄送商品,當事人未領取。後續賣方持續推銷,當事人均未理會。兩年後,賣方寄送簡訊表示當事人棄單,將協助司法調查、告知校方單位及追究損失,並要求添加通訊軟體好友協商。當事人質疑司法單位是否真的會因此進行調查,以及在未保存兩年前聊天紀錄之情形下應如何自保。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已明確拒絕購買,賣方擅自寄送商品,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 賣方以「司法調查」「告知校方」威脅消費者,是否構成恐嚇罪?
  • 事隔兩年,賣方之民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 消費者未保存當時聊天紀錄,應如何蒐集證據自保?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已於諮詢當天明確表示不購買,賣方卻擅自以貨到付款方式寄送商品,此舉屬於賣方單方面之行為,依民法第153條規定,買賣契約須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消費者既已表示拒絕,雙方之意思表示並未合致,買賣契約應認為自始未成立。賣方擅自寄送商品之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消費者不領取貨到付款之包裹,並無任何法律責任。

關於司法調查之威脅,棄單(或未取貨)本身僅屬民事糾紛,司法單位不會主動就棄單案件進行調查。賣方簡訊中所稱「協助司法調查」「告知校方單位」,顯係以不實內容恐嚇消費者,使其心生畏懼而付款,此行為已涉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賣方係以此為手段索取金錢,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此外,賣方將消費者個資提供給學校等第三方,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

就時效而言,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事發迄今已逾兩年,即便認定買賣契約成立(事實上應未成立),賣方之價金請求權亦已罹於消滅時效。當事人雖未保存兩年前之聊天紀錄,但可透過截圖保存賣方近期所發之威脅簡訊,此即為賣方不法行為之重要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已明確拒絕購買,買賣契約未成立,無棄單責任。賣方以司法調查及告知校方為威脅,涉嫌恐嚇罪。即使契約成立,請求權亦已罹於二年消滅時效。

  1. 立即截圖保存賣方所發之所有威脅簡訊、通訊軟體訊息,作為日後提告之證據。
  2. 切勿因恐懼而匯款或前往協商,賣方之威脅內容並無法律依據。
  3. 若賣方持續騷擾,可向警察機關報案,對賣方提出恐嚇罪之刑事告訴。
  4.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5.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賣方之不當推銷及恐嚇行為。
  6. 封鎖賣方之通訊管道,避免繼續遭受騷擾。
  7. 如擔心後續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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