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社群平台之社團向某賣家購買三組口罩商品,包含兩組卡通圖案及一組素色款式,含贈品共計應收到指定數量之商品。然而收到貨物時,發現僅有素色口罩且數量與訂購內容不符,卡通圖案口罩完全未送達。當事人隨即向賣家反應,賣家表示無需退回多寄之素色口罩並承諾補寄卡通圖案口罩,但此後遲遲未履行補寄承諾,每次詢問均以「這兩天」搪塞,處理態度極為消極。當事人希望了解面對賣家持續拖延之情形,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寄送與訂購內容不符之商品,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 賣家承諾補寄後遲遲未履行,消費者得否逕行解除原契約並請求退款?
- 透過社群平台社團之個人間交易,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 消費者對於多收之素色口罩是否負有返還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透過社群平台社團向賣家訂購特定款式之口罩,賣家卻寄送與約定不符之商品,此情形在法律上構成「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本案賣家所寄送之商品與契約約定之標的物不同,屬於「瑕疵給付」,消費者自得主張相關權利。
就賣家承諾補寄而遲遲未履行之部分,已構成民法第229條所定之「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因此,消費者應先以書面方式定相當期限催告賣家補寄商品,若賣家仍未於期限內履行,即可合法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請求回復原狀,要求退還已支付之價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交易係透過社群平台社團進行,若賣家為個人而非企業經營者,則可能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惟若賣家係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從事類似交易,則仍可能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而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論如何,民法關於買賣契約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仍可適用。至於賣家表示多寄的素色口罩直接贈送,此為賣家之單方允諾,消費者無需返還。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30號判決亦肯認,賣家給付與約定不符之商品時,買受人得拒絕受領並請求另為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寄錯商品後承諾補寄卻遲遲不履行,已構成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消費者可依民法規定催告賣家於合理期限內補寄正確商品,逾期未履行即可解除契約請求全額退款。
- 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催告賣家於合理期限(例如七日)內補寄正確商品,並保留寄送紀錄。
- 完整保存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截圖,包括訂單確認、賣家承諾補寄之訊息及後續拖延之對話。
- 保留原始訂購紀錄、付款證明、收到錯誤商品之照片等相關證據。
- 若催告期限屆滿賣家仍未履行,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已付價款。
- 如賣家拒絕退款,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請求返還價金。
- 若賣家係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可同時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未來透過社群平台購物時,建議優先使用具有第三方支付保障之交易方式,以降低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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