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有關代辦消費糾紛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網路聯繫某代辦貸款公司,電話中雙方約定貸款總金額手續費為15%、人事費用5,000元,並簽署線上合約,代辦方承諾貸款利率將壓在3%以下。然而貸款核撥後,實際利率竟高達8.5%,與承諾之3%差距甚遠。當事人因此不願繼續辦理,但代辦方主張合約已簽訂,要求支付違約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辦業者口頭承諾利率3%以下卻核貸8.5%,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或錯誤而得撤銷契約?
  • 代辦貸款契約中之手續費15%及違約金條款,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
  • 消費者是否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代辦業者未依債之本旨履行而解除契約?
  • 代辦貸款業者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消費者保護法上資訊揭露義務之情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代辦貸款業者於締約前明確承諾利率3%以下,但實際核貸利率為8.5%,兩者差距近三倍。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代辦業者於締約時明知無法擔保利率在3%以下,卻仍以此為誘因促使當事人簽約,此行為已構成詐欺之要件。當事人得於發現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使契約自始無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從契約履行角度觀之,代辦業者之主要給付義務應包含協助當事人取得符合約定條件之貸款。利率為貸款契約之核心要素,承諾3%卻核貸8.5%,顯然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見解,債務人之給付若不符合債之本旨,債權人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當事人得據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費用。

另就違約金條款而言,若代辦業者使用之合約為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其中違約金條款若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即屬無效。縱使法院認定違約金條款有效,依民法第252條,法院亦得依職權酌減過高之違約金。實務上,代辦貸款業者收取高額手續費(本案為15%)已屬偏高,若再加收違約金,更有顯失公平之虞。

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代辦業者電話中承諾利率3%以下,此承諾已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業者自應受其拘束。若無法兌現承諾,消費者得主張業者違約在先,自無負擔違約金之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辦業者承諾利率3%以下卻核貸8.5%,已構成不完全給付甚至詐欺,當事人有權撤銷契約或主張解除契約,違約金條款因顯失公平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1.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代辦業者,載明對方承諾利率與實際核貸利率之差異,主張撤銷或解除契約。
  2. 保留所有通話紀錄、線上合約、對話截圖等證據,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3. 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調退費事宜。
  4. 若代辦業者以不實承諾招攬客戶情形普遍,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5. 在未確認解約前,暫勿撥付任何款項予代辦業者,以免損害擴大。
  6. 若已撥付手續費,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7.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詐欺告訴,以完整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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